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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在单位发病回家后死亡,人社局认定不算工伤,法院判人社局败诉
作者:Ft22 来源: 发布时间:2016-04-14 08:58:00 浏览量:

2015年6月份,青岛胶州市民王先生在值夜班时突感身体不适随后请假回家,但不幸于次日凌晨去世。事发后,胶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了不予认定工伤的决定,这让死者家属难以接受,随后将胶州人社局告上法庭,最终法院判决人社局败诉。

值夜班时突感不适

回家后死亡

青岛胶州市民王先生生前在胶北街道办事处工作,2015年6月9日晚在单位值夜班。21点左右,王先生突然感觉身体不适,便向领导请假回家拿药,没想到回家后便再也没有回到单位,第二天凌晨4点家人发现他已经死亡,医院鉴定死亡原因为“心源性猝死”。

“父亲心脏不是很好,经常胸闷,但是没什么大碍。”王先生的女儿王芬(化名)告诉记者,对于父亲的死他感到非常伤心和意外,但是更让她失望的是在父亲死后人社局竟然认定父亲的死不是工伤。“活着的时候为单位尽职尽责,去世之后却得不到应有的尊重。”王芬说,她必须为父亲讨回公道,在多次商谈未果之后,当年8月31日王芬和家人将胶州市人社局告上了法庭。

三方公堂对峙

论理各不相让

对王先生的去世,胶州市人社局认为不能归于工伤行列,并出具了“工伤不予认定决定书”,这让王芬和家人不能接受。因为王先生的工作单位胶北街道办事处和案件关系密切,所以在王芬的申请下,法院准许其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当年9月25日,胶州市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这例“民告官”的案件。

王芬认为,父亲虽是在家中死亡,却是在单位值班的过程中病发的,所以父亲的死理应是工伤。但是,人社局却认为认定工伤必须同时满足四个条件,即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和48小时之内抢救无效死亡。王先生的死亡发生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之外理应不算工伤,当天晚上王先生虽然在值夜班,但是21时左右已经请假开车回家,并且其后一直未回单位,其死亡事故是次日4时左右发生在家中,这足以说明王先生的死亡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以外发生的。而且,王先生从请假到死亡中间足足有七个小时,这段时间一直没有去医院救治,所以王先生的死亡只能是一个意外,而不能算作工伤。法庭上,王先生的工作单位也作了陈述,证明王先生是感觉胸闷之后才向领导请假,所以单位认为王先生的死亡应该算作工伤。

法院认为人社局

要求过于苛刻

审理过程中,审判长刘大波和审判员管德志以及人民陪审员刘霖均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是王先生在单位发病而死在家中是否构成工伤。根据人社局提交的工伤保险条例所述工伤所应同时具备的四个条件,法院表示了认可,但是其中关于突发疾病后死亡地点在哪里并没有苛刻的规定。

刘大波认为,发生疾病之后,自行回家用药自救还是去医院救治是两种救治途径。另外,疾病的发生、发展有一个过程,无法过于苛求一个普通人在发病后对疾病可能导致的后果即对自己的生死作出判定,如果知道自己会死,王先生一定会去医院,所以法院认为,人社局在王先生发病后苛责他,与生活常识相违背,毕竟求生是人的天性。根据三方提供的证据,法院最终认为人社局的要求过于苛刻,王先生的死亡应该为工伤,并判决胶州市人社局撤销对王先生的“工伤不予认定决定书”,于判决生效后60日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新浪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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