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在位置: 工伤赔偿法律网 > 工伤程序 > 工伤认定 > 正文
医护人员职业暴露算工伤
作者:Ft22 来源: 发布时间:2015-08-02 16:43:00 浏览量:

医生因为其特殊的工作环境,容易在工作中受到伤害,这就是医护人员职业暴露。职业暴露是属于工伤的一种,用人单位有义务进行工伤赔偿。

      

刚满20岁的小陈是重庆市江津区某卫生院护士,2015年6月的一天,小陈在医院为一名梅毒患者进行肌注治疗时,不慎被该患者使用过的针刺伤,被诊断为职业暴露。惊慌失措的小陈在父母的陪同下来到江津区人力社保局,咨询她的情况能否认定为工伤。

      

其实,小陈这样的情况并不是个例,医务工作者在医治病人的过程中出现职业暴露,被感染上梅毒、乙型肝炎、丙型肝炎甚至艾滋病的情况时有发生。那么,一旦出现这样的情况,如何来保障和维护这部分人的权益?谁又该为他们接下来的检查、治疗费用买单呢?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而职业暴露是指医务人员在从事诊疗、护理工作过程中被传染源污染了破损的皮肤或者粘膜,或被含病原体的锐器刺伤,有可能被病原体感染的情况。医生、护士、临床检验科人员,甚至与病人接触的公安、司法人员都可能成为职业暴露的主体。他们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受到了事故伤害,当然应认定为工伤。

     

经了解,小陈所在的医院早为其购买了工伤保险,那么经区人力社保局认定工伤后,小陈的相关检查治疗费用都将由工伤保险买单。




本文地址:http://www.ft22.com/rending/2015-8/6170.html
上一篇:申请工伤认定 不得以治疗病历取代诊断证明
下一篇:史上最全工伤认定标准总结
维权团队更多>>
业务范围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