凌晨时分,的哥娄师傅搭载3名外籍人士前往酒吧喝酒。车到目的地,3人不但拒付车资,还将娄师傅打伤。娄师傅认为自己应当算工伤,但黄浦区人保局调查后,发现事发时间段车辆营运记录与娄师傅的说法不同,拒绝认定为工伤。日前,黄浦区法院作出判决,撤销黄浦区人保局的不予工伤认定决定,并判令黄浦区人保局在60日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索要车资被打伤
2012年11月17日凌晨,娄师傅接到一差搭载外籍人士的生意。据娄师傅讲,当时3名外国人上车后,表示要去富民路一家酒吧,并要求不打表。谈妥价钱后,娄师傅将他们送到目的地。
下车后,娄师傅向3人索要车费,但遭到拒绝。娄师傅一路跟着3人来到酒吧继续追讨车费,谁料3人不仅无付钱的意思,其中一人还挥拳殴打娄师傅。由于看上去伤情并不严重,在派出所的调解下,娄师傅获赔700元。
本以为事情就此结束,可半个月后,娄师傅相继出现头痛、肢体和精神障碍等症状,并逐渐影响日常工作。经诊断,这些症状都是因外伤导致的中枢神经系统细菌性感染引起。娄师傅回忆,除了被乘客打伤,自己头部并未受过其他外伤。
申请工伤遭拒绝
去年6月,娄先生向黄浦区人保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不久,区人保局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娄师傅不服,遂将区人保局告上法庭,请求法院撤销这一决定。
庭审中,区人保局详细陈述了作出决定的理由,称根据派出所制作的调解协议记载,娄师傅与外籍人员发生肢体冲突的时间是凌晨2时多,报案时间是3时52分。但出租车营运数据却显示,当天1时21分至3时15分,这辆车有4次载客记录,此后在空车状态驶往富民路。由此,娄师傅不可能是因履行工作职责而受到暴力伤害,不能认定为工伤。
对此,娄先生解释,调解协议上记载的事发时间2时多是警方根据他的表述记录的,当时他没有看表,时间上可能存在出入,实际时间应该是在报警前的15分钟左右。至于空车状态驶往富民路,则是因为没有开计价器,这种情况在深夜是很常见的。
认定不清应撤销
审理期间,法院调取事发时另一名在场的哥江师傅的证言。据江师傅称,当天凌晨他与娄师傅一同去派出所,不能确定确切时间,但能确定自己看到娄师傅的时间与娄师傅报警时间的间隔不长。
法院审理后认为,在区人保局工伤认定调查过程中,娄师傅曾陈述事发时间在报警前15分钟左右,在庭审中也称整个事件历时较短,证人江师傅也说从看见娄师傅至报警之间的时间不长,这些证据与其他证据能相互印证,合理可信,可予采纳。考虑到事发于凌晨,在没有看表的情形下,对时间的描述有出入属常情,误差尚在正常、合理范围。
调解协议书中记载事发时间是根据娄师傅的陈述记录,并无其他相关调查记录予以印证。区人保局仅根据协议书及娄师傅、证人陈述的时间,认定事发时间为当日2时许,而该时间段内这辆出租车有正常的载客记录,不可能发生在酒吧内受到他人暴力伤害的事件。故法院认为区人保局认定事实不清,所依据的主要证据不足,据此所作的工伤不予认定决定依法应予撤销。(来源:新民晚报,www.ft22.com整理)
本文地址:http://www.ft22.com/rending/2014-2/5517.html
上一篇:职工9天连续工作24小时“过劳病”,历时800余天终被认定为工伤
下一篇:女子上班第一天摔成骨折,没签合同也算工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