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不到下班时间,也没有给单位领导请假,擅自脱岗回家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这能不能认定为工伤?
案情:朱某是食品公司的一名员工。2012年3月12日下午,因单位停电,朱某便提前1个小时下班回家。谁知,18时50分朱某骑车回家途中,被迎面逆向行驶的车辆撞到,朱某不幸当场死亡。事故经交警大队认定,朱某在事故中负次要责任。事后朱某家人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人社局2012年7月作出认定,朱某受到的事故伤害属于工伤认定范围,予以认定工伤。但是食品公司不服工伤认定,起诉到法院。
食品公司称,单位正常下班时间是19时30分,朱某擅自脱岗,其死亡时间不在正常上下班期间,并且朱某属于驻厂职工,下班后应该在公司餐厅就餐和在宿舍休息,不到放假时间和没有请假情况下不得出厂。人社局辩称,朱某未请假,死亡时间不在正常下班时间,这属于员工和公司之间的企业内部管理与被管理的问题,不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的情形。违反劳动纪律应当由所在单位给予相应的违纪处理。朱某在下班途中受到交通事故伤害,本人又在事故中负次要责任,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结果:法院经过审理认为朱某上午7时30分上班,下午18时50分在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死亡,且在事故中负次要责任,其亦未有《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不得认定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情形,人社局认定朱某受到的伤害为工伤,符合法律规定。至于食品公司主张朱某提前离岗,不属于工伤的理由不能成立,提前离岗属于违反单位劳动纪律的行为,单位可以给予相应的违纪处理,但违反内部管理行为,并不影响工伤性质。法院遂依法驳回了食品公司的诉讼请求。
法理解说:关于“上下班途中”的含义我们要从立法的本意上来准确把握。工伤保险制度是以保护弱势群体的利益为目的,以国家安定、社会团结、公民受益为宗旨,在制度设计上突出体现对受害人的保护。“提前下班途中”,从本质上仍然是“下班途中”,而不能将“上下班途中”仅仅界定为“正常上下班途中”。违纪提前下班也在上下班范畴,职工擅自离岗的行为并没有增加在途中的潜在危险。所以,“提前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的,亦应当依法认定为工伤。关于职工擅自离岗行为对单位利益的损害问题,则是另一个层面的问题。职工单位可以根据劳动法律规定及企业内部纪律规定,对违反劳动纪律的职工进行处分或处罚,而不能因职工违纪而剥夺法律赋予职工因工伤获得赔偿的权利。(来源:法制网,www.ft22.com整理)
法律链接: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第十六条 职工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一)故意犯罪的;
(二)醉酒或者吸毒的;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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