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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擅离工作岗位,途中遇车祸不算工伤
作者: 来源:www.ft22.com 发布时间:2013-07-13 09:26:00 浏览量:

      市某单位员工林某,在值夜班期间接到家人的紧急电话,于是未经请假及告知同事便擅离工作岗位回家,驾驶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受伤。林某家人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该局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林某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经审理后一审判决维持“不予认定工伤决定”。
提前下班遭车祸
    2011年7月,原告林某按照单位的安排值夜班(副班),值班时间为20:00-次日8:00。当天23时50分,林某接到家人电话称家里未满6个月的儿子不舒服需急诊,于是未经请假或告知同事便擅离工作岗位驾驶摩托车回家,行驶至曲江区马坝镇路段时,被一辆重型半挂牵引车侧压,导致左大腿上段完全离断并毁损伤等。经交警部门认定,原告林某在该事故中不承担事故的责任。
申请工伤不予认定
    2012年5月,原告林某向被告韶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认定所受伤害为工伤。被告受理后经调查核实认为,原告按规定值班时间为20:00-次日8:00,当晚23时50分左右,其在未经请假或告知同事的情况下擅离工作岗位回家的行为不属于正常的或合理的下班时间中的行为,因此其在外发生交通事故受伤不符合《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九条规定的工伤认定情形,也不符合该条例第十条规定的视同工伤情形,作出了不予认定原告林某所受事故伤害为工伤的决定。
     原告不服,遂向武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法院判决维持“决定”
     武江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原告林某受到的交通事故伤害是否属于下班途中受到的交通事故伤害。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对此,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工伤保险有关规定处理意见的函》中明确了该条规定的“上下班途中”是指合理的上下班时间和合理的上下班路途。本案中,原告按工作单位的工作安排值夜班(副班),值班时间为该日20:00-次日8:00,发生交通事故时距离正常的下班时间长达约8小时,显然不在合理的下班时间内,不符合“上下班途中”的时间要素。
    另结合我国工伤认定的立法精神,“因工作原因”是认定为工伤的核心因素。原告自称因小孩不舒服需急诊而提前下班,但其提前下班时既未向领导请假也未告知与其一起值班的同事,即其不是在正常的或合理的时间里下班,也未获得单位认可或知悉的情况下擅自离开工作岗位后在途中遭遇交通事故,依法不能认定为“因工作原因”受到交通事故伤害。
    依照相关法律规定,法院一审判决维持被告韶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一审判决后,原告不服上诉至市中级人民法院。日前,该案经市中院二审,维持原判。(来源:韶关日报,www.ft22.com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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