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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应当对不属于合理路线承担举证责任
作者: 来源:www.ft22.com 发布时间:2013-05-03 11:57:00 浏览量:

    职工发生车祸之后,公司认为车祸并非发生在上下班的合理路线之上,不能认定为工伤,拒绝给予职工工伤保险待遇。近日,永康市人民法院对这起特殊的劳动争议纠纷进行了开庭审理。

    刘某夫妇来自武义,有一对可爱的儿女。夫妻俩都在永康一家电器公司工作。2010年9月11日,刘某驾驶二轮摩托车载着妻子江某沿永武二线西往东方向行驶。当车行驶至永武二线路段时,他们撞了一个翻隔离带横穿马路的路人罗某。刘某的妻子江某,受了伤,送武义县第一人民医院抢救无效,当天就去世了。

    交警部门认定刘某雨天驾驶机动车,在行经村庄地段未保持安全速度,遇情况采取措施不当,是造成事故主要的原因,应负主责,而妻子江某并无责任。

     妻子江某是在上班途中发生车祸,而且没有事故责任,于是2011年2月20日,刘某向永康市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提出申请,要求认定江某为工伤。

    事后,永康市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江某为工伤。但是电器公司对这个结果并不认可,曾向永康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12年9月,公司又将江某的亲属刘某等人告上了法庭,请求判令不需要支付江某的工伤保险待遇

    庭审中,电器公司提出,江某到公司应聘时,她的实际居住地是永康市城西新区,此后也一直居住在此处。从该地到公司的路径才是江某上下班的合理线路,也是唯一线路。事发当天江某途经永武二线东皋地段发生交通事故,这条路线不是江某上下班的线路,因此不能认定为工伤。

    江某的家属则提出,事故发生前,江某居住在武义县泉溪镇下宅口村,事故发生地就是江某上班的必经之地。原被告双方争执不下。

    经审理,法院认为电器公司所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江某不是在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江某与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江某在上班途中,遭受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死亡,已认定为工伤,应享受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

    最终,永康法院一审判决由电器公司支付一次性工伤补助金、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等各项工伤待遇50余万元。(来源:中国新闻网,www.ft22.com整理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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