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市民吴某因公去尼日利亚出差后回来染上“怪病”,发热不退、浑身酸痛,辗转多家医院进行治疗后,吴某被确诊为恶性疟疾。后经无锡市人社局认定,吴某所患疟疾为工伤,而吴某所属机械厂却认为其只是单纯的患病,不是因工作原因受到的伤害。为此,机械厂向无锡崇安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夏倩 薛晟
事件回放 因公出国回来患疟疾
2010年9月11日,吴某随机械厂的一名负责人去尼日利亚工作,10天后回国。同年10月初,吴某出现浑身发热、全身酸痛症状。“刚开始我还为是感冒,吃点药就没事了。”几天过后,吴某的身体仍没有好转,去社区医院和锡山医院诊断时,医生竟称病因不明,吴某这才意识到问题的严重性。同年11月24日,吴某被传染病医院确诊为“恶性疟原虫疟疾”。
住院期间,吴某公司支付了1万元医疗费,但随后却停发了吴某的工资。
“在无锡本地怎么会有疟疾?”想到之前去非洲出过差,在询问医生后吴某得知,恶性疟疾发病具有11至16天的潜伏期,而他所患的也确实为尼日利亚输入性恶性疟。
为给自己讨个说法,吴某向无锡市人社局提起工伤认定。2011年9月,经调查,无锡市人社局认定吴某所受伤害为工伤。面对吴某工伤的认定,机械厂却不服,向无锡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被驳回后机械厂向法院提起诉讼。
庭审焦点 是普通患病还是工伤?
机械厂认为吴某只能算普通患病,不能算工伤。对此,无锡市人社局表示,在吴某转入传染病医院治疗后,医院出具的医疗证明书载明“诊断:恶性疟原虫疟疾”,锡山疾控中心也出具了关于吴某输入性恶性疟疾的证明,因该区无恶性疟本地患者,因此确定是由尼日利亚输入。无锡市人社局认为,吴某所患恶性疟已被排除在国内感染的可能,吴某是因单位工作安排而患病,所得疟疾与外出工作有必然联系,因此应当认定为工伤。
法院判决 疟疾是由特定劳动环境造成
日前,经无锡崇安法院审理认为,疟疾属于国家规定传染病,吴某在尼日利亚工作期间感染疟疾,是由特定的劳动环境造成的,属于因工作原因造成伤害,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情形。最后,法院依法驳回了原告机械厂的诉讼请求。(来源:现代快报,www.ft22.com编辑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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