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放
小陈是南宁某速递服务有限公司的一名员工。2013年3月5日傍晚,在参加完朋友的生日聚会后,他搭乘同事的电动车,一起前往公司上夜班。当晚6时多,他们行车至南宁市永和大桥南靠近五一路段时(公司在五一路),因发生事故,两人均从车上摔下受伤。
小陈头部受伤严重,后被送往医院救治。事发后,其所在公司的领导曾到医院看望。据小陈父亲称,公司领导对费用问题不闻不问,只称“保险是买了,但不一定有赔付”,让他们等待答复。
如今,事发已有多天,未见有任何答复。小陈在医院的各种费用已花去1万多元,目前已欠费。陈父称,家里只能拿出5000元,其余均是向亲戚朋友借来。他打算把孩子接回县城医院再治疗。“在县城住院没那么贵,但医生又说还要观察几天,我实在拿不出钱了。”陈父说。
记者见到,在小陈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上,有一条款这样约定:乙方(小陈)自愿要求甲方不为乙方代扣代缴各项社会保险。要求甲方代扣代缴部分每月从工资中按时发给乙方,因甲方没有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乙方全部承担。小陈表示,不知道公司有没有为他买过保险。
10日上午,涉事公司的一名李姓负责人称,公司对此事“根本没有责任”。他坦承公司没有为小陈购买社会保险,但买了意外保险,至于能否报销,他称要看相关规定。此外,他认为小陈的受伤不能认定为工伤,因为“既不在工厂之内,也不是上班路上,小陈跑去别的地方喝酒了,还喝醉了”。对此,小陈予以否认,他称确实喝了酒,但没喝醉。另外,对于劳动合同问题,该负责人先是说“不知道合不合法”,但他后又改口称“应该是合法的”。
律师说法
3月10日,本报“南国法援”律师朱继斌说,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十四条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具体到本案,小陈属于搭乘同事便车,属于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按照以上规定,如情况属实,则依法可认定为工伤。不过,根据该条例规定,醉酒是不能认定为工伤的,但喝了酒与醉酒是两回事,如单位仅以小陈喝了酒就认为不是工伤,这站不住脚。若单位认定其醉酒,则需单位举证。
其次,《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明确规定,社会保险“缴费个人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所在单位从其本人工资中代扣代缴”。因此,职工的社会保险费应当是由单位从职工的工资中扣出本人应负担的部分、加上单位应缴部分后统一缴纳,而不是当成工资直接支付给职工,由其本人自己缴纳。对于不依法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申报的缴费单位,依据《社会保险法》第86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朱律师称,即使与职工协商一致,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由单位将社会保险费发给职工本人,也会因合同内容违反法律和国家政策规定,导致该合同条款自订立之日起自始无效。在发生劳动争议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税务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时,无效的合同不能作为用人单位免责依据,用人单位仍需承担为职工补缴社会保险费的义务,并会受到相应的处罚。
具体到本案,小陈所在单位将社保以工资形式发送给小陈,该做法违反了国家强制规定,小陈可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举报投诉。在未交纳工伤保险费用人单位工作的职工,当发生工伤后,仍可以按法律规定申请工伤认定。有没有交纳工伤保险费不影响工伤认定,只是影响最终由谁来承担赔偿责任的问题。此外,买了意外保险,属于商业保险,不属于社会保险。因此,即使购买有意外保险,单位仍有承担工伤待遇的义务。(广西新闻网-南国早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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