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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患有抑郁症,上夜班留遗书自杀,不算工伤
作者: 来源:www.ft22.com 发布时间:2013-02-28 09:28:00 浏览量:

    2012年6月,在栖霞区某企业做保安的杨先生(化姓)在单位值夜班时留下一封遗书自杀身亡,由于杨先生患有抑郁症,他的死亡到底能不能算做工伤,死者家属跟企业进行了交涉。最后,在栖霞街道司法所的调解下,杨先生家属获得了20万元赔偿。

     2012年6月份的一天,和杨先生一起值夜班的同事起床发现杨先生床上没人。床上放着一张纸,拿起来一看竟是一张遗书,上面写着自己患有抑郁症,生活太痛苦,有了厌世情绪,才选择自杀。后在场内一废弃仓库发现杨先生尸体,企业随后报警,并把杨先生的死当做工伤上报了。但是,让企业和杨先生的家人感到意外的是,市工伤管理处通知企业,此类自杀身亡事件不在工伤范围以内,不能认定工伤。企业也以此回复为依据,认为自己企业无责,没有给死者家属赔偿。

    这样,杨先生的家属带着死者的遗像到企业要说法。死者家属认为死者是在上班时间而且死亡的地点也在厂里,企业有责任,要求企业按照工伤或者参照工伤处理,要求厂里赔偿人民币50万元整。而且死者家属还指出,北京有类似案例,患有抑郁症死者在上班时自杀身亡,但是经过法援判定,企业要按工伤标准赔付。但是企业坚持认为,自杀是死者的个人行为,与企业无关。作为企业认为可以在人道主义上补助人民币5万元。由于赔偿数额分歧较大,双方矛盾加剧。

    后双方到街道司法所调解,在了解完全部的案情之后,调解律师指出,关于工伤的认定需要有3点,即指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以及工作原因,造成企业员工死亡,应该算做工伤。但是在上班途中出现意外,也认定为工伤。以杨先生的行为来看,无论是企业还是家属,都不能认定工作是否是造成杨先生患上抑郁症的重要因素,所以坚持要求对方按照自己的数额进行赔偿,都不尽公平。此案和北京的案例区别是,北京的案例,死者家属提供证明,死者是因为工作压力太大患上了抑郁症自杀,企业必须做出赔偿。而杨先生的案例,就算工伤认定部门不肯认定,但是企业本着人道主义的精神,应该对死者家属做出适当的赔偿。通过三天艰难地调解,企业表示考虑到死者家庭实际困难,答应死者家属补助人民币20万元,此纠纷最终得到圆满解决。 (龙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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