辅警周末回单位途中遭遇车祸死亡,家属认为应属工伤;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下称人社局)认为事发时非上班时间且当天无警情,遂不认定为工伤。随后死者家属将人社局告上法庭,请求撤销其不予认定工伤的认定书,两级法院判决家属胜诉并责令人社局重新做出行政行为,如今死者家属正在等待人社局的重新认定。
死亡辅警叫李观汉,他的父亲李植伟系湛江吴川市樟铺镇塘口村委会边村村民。自2012年9月1日李观汉遭遇不幸一年多以来,李植伟一直奔波于吴川、湛江两级人社部门和法院,为逝去的儿子"讨"工伤。一年多来,李植伟为儿子"讨"工伤待遇的曲折经历,堪称职工申请工伤认定存在争议时所面临困境的生动写照。
悲剧 辅警回单位遭横祸
李观汉2011年毕业于警校,遇难前住吴川市樟铺镇塘口村委会边村,2012年2月起在吴川市博铺派出所工作,从事辅警一职。
吴川市法院审理查明,2012年9月1日(星期六)下午15时46分,同所的辅警杨某林用办公电话通知李观汉回所,李观汉在从家里返回派出所途中,到达博铺街道某鞋厂路段时,与杨某贵驾驶的摩托车相撞,李观汉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
吴川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吴公交认字[2012]第731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杨某贵承担此事故全部责任,李观汉无责任。吴川市人民法院[2013]湛吴法刑初字第1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载明,被告人杨某贵赔偿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植伟、李亚娣经济损失人民币227515.20元。
一场飞来横祸夺去了李观汉年仅24岁的年轻生命,这对他的家属来说是个沉重打击,他们至今仍难以接受。"很伤心,(家人)至今都不愿意提起这件事。"李观汉的妹妹说。
曲折 法院撤销认定结果
李观汉妹妹告诉记者,悲剧发生后,虽然法院判决肇事者赔偿经济损失,但至今赔偿都没有到位。更令他们伤心的是,他们认为哥哥的情况属于工伤而向有关部门申请,但至今都没有被认定。
2012年12月3日,李植伟向吴川市人社局提交关于李观汉的工伤认定申请并于同年12月18日递交了补充材料,吴川市人社局于12月12日向吴川市公安局发出《工伤认定举证通知书》。
2013年3月5日,吴川市人社局作出了吴人社工[2013]7号《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下了"不属于工伤"的结论。理由是,李观汉是在休息日回博铺派出所(吃晚餐)途中被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当天该所没有警情,也没有通知李观汉回所加班;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不符合《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九条、第十条的规定,不予认定工伤或视同工伤。
李植伟不服吴川人社局做出的上述决定,于5月31日向吴川市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将吴川市人社局告上了法庭,要求撤销吴川市人社局作出的相关认定。
8月26日,吴川市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吴川人社局在受理李植伟的工伤认定申请后,要求李观汉的用人单位吴川市公安局提供证据,但是吴川市公安局只给予吴川市人社局一份书面答复。该答复只是表明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意见。此外,用人单位没能提供值班表、考勤记录等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
另外,吴川市法院还认为,吴川人社局只是调查第三人的工作人员,没有调查原告方家人,也没有到相关部门调查取证,忽视辅警"随传随到"的工作性质和被用人单位办公接警电话通知回所致事故发生之事实,草率做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属于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应依法予以撤销。
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吴川市法院判决,撤销吴川市人社局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的决定书》,责令吴川人社局在30日内重新做出具体行政行为。
吴川人社局不服判决,于9月16日向湛江市中院提起上诉,认为其相关具体行政行为的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请求法院依法维持。不过,湛江中院并不这么认为。11月13日,湛江中院作出终审判决,维持一审判决,驳回上诉人吴川人社局的请求。
煎熬 家属等待重新认定
拿到湛江中院的终审判决后,李植伟的心情依然很复杂。按照该判决,他们还需要继续等待吴川市人社局的重新认定。"也不知道到底这次会不会认定工伤。"李植伟一边整理资料一边说。
事实上,吴川市人社局在收到湛江中院的上述判决后就已着手"李观汉工伤"的重新认定工作。
对于第一次做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为何被吴川法院要求撤销,吴川市人社局医疗和工伤保险股股长朱克明认为主要有两个原因,其一是公安局没有举证,另外吴川市人社局在搜集资料时过于简单,"只向打电话给死者那位辅警、派出所副所长、所长三人问了话,并做了笔录。"而重新认定时,吴川人社局做了更充分准备。
至于认定结果,朱克明略带肯定地说:"认定工伤的可能性很小。"朱克明说,李观汉之死不能认定为工伤主要是因为,经过这次重新调查依然发现事发时非上班时间且并非因为公务,经过调查得知,由于死者的家距离单位较远,因此,单位就安排其周一至周五值班,而周六、周日回家休息,"事发时属于他休息时间。"朱克明说,据调查当天并没有任何警情,"没有警情也就说明没有任务。"对于可能的不利结果,李观汉的妹妹昨日对记者说:"如果(哥哥)没有被认定为工伤,我们也没有什么办法啊!好好的一个人在那里(派出所)打工说没就没了,我们只想讨回一个公道而已。"
■ 链接
工伤认定的相关规定
2011年1月1日实行的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相关规定与上述规定基本一致。
根据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工伤认定申请表;(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按照书面告知要求补正材料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受理。
■ 争议
是否工伤 各执一词
吴川市人社局医疗和工伤保险股股长朱克明告诉记者,一般工伤认定会有两种情况,一是职工或家属与用人单位意见一致,都认为是工伤,这样就由他们直接出认定书,这种情况一般很好处理;第二种情况就是"职工或者及其近家属、工会组织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这时就要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然后由他们根据各方提供的证据进行认定,再将认定结果交给仲裁部门仲裁。
在李观汉之死一案中,吴川人社局作出不予认定工伤的决定书,主要理由是,事发当时并非死者的上班时间,另外经过调查和取证发现当天也没有任何警情,李观汉死亡并非因为公务。
而李观汉的家属则认为,作为辅警的李观汉工作性质要求其"随叫随到",当天确实是周末,但李观汉是去所里执行任务才致发生车祸的。"一连打了好几个电话,没有任务怎么会催得那么急?"李观汉的妹妹质疑道。
而对于李观汉妹妹的质疑,朱克明说,经过调查取证,当天共由包括一名副所长在内的两位民警和三位辅警值班,当晚派出所里开晚餐,值班副所长便叫一位与李观汉关系要好的辅警落实吃晚饭的人数,所以叫该辅警打电话问李观汉当晚是否要回所吃饭。
而家属则认为即使是回所吃饭也属于因公,应该被认定工伤。对此,朱克明说,电话并非领导亲自打的,从这一点上看也不能认定为工伤。
"如果是领导亲自打电话给他,让他回来吃饭,这就算是工伤。"朱克明分析说,"但没有一个领导打过电话给他,打电话给他的辅警只是由于两人平时关系好,叫他回单位加餐(吃晚饭)。"
■ 记者手记
认定工伤应有充分证据
随着社会的发展,一些新情况新现象的出现使得工伤认定方面的争议日渐增多。就李观汉一案来说,主要涉及的是上下班途中受到伤害的工伤认定问题。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款规定,如果上下班途中发生机动车事故则应当认定为工伤,这是基于最大限度地保护劳动者权益的目的制定的条款。根据该规定,这种情形要被认定为工伤,首先要确定是上下班途中,也就是说要与工作有关。如果不是上下班就不能认定为工伤。
对李观汉家属来说,若能证明其回派出所是与工作有关,则将处有利位置。而人社局已经认定李观汉被召回派出所是回去"吃饭",与工作无关。按照人社局的说法,李观汉家属只有证明李观汉是被派出所领导亲自打电话叫回派出所吃饭才可能被认定为工伤。虽然李观汉家属认为,李观汉同事是奉所领导之命打电话让他回所,从而应属工作范畴,但这与所领导亲自打电话还是有所区别。
目前,农民工工伤认定中存在很多困难,如因未签劳动合同导致劳动关系认定困难、单位拒缴工伤保险、工伤后证据收集困难等。李观汉一案说明,对于遭遇工伤的职工或其家属来说,应该在申请工伤认定前,应尽量充分搜集能证明属于工伤的相关证据,维护合法权益。(来源:南方农村报,www.ft22.com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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