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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跟同事聚餐后回家途中遇车祸身亡不算工伤
作者: 来源:www.ft22.com 发布时间:2013-10-18 19:33:00 浏览量:

          一名职工跟同事聚餐回家途中遭遇车祸身亡,死者妻子申请工伤认定。劳动保障局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后,却引发一起行政诉讼,死者家属不服不予认定工伤决定,将劳动保障部门告上法庭。

  一名职工跟同事聚餐回家途中遭遇车祸身亡,死者妻子申请工伤认定。劳动保障局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后,却引发一起行政诉讼,死者家属不服不予认定工伤决定,将劳动保障部门告上法庭。近日,东昌府区法院审理了此案,维持劳动保障部门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

  徐某,系茌平某工厂的工人。8月21日下班后,该工厂的负责人孔某为徐某接风,邀请李某、张某一起参加。吃完饭后大约晚上十时许,李某驾驶摩托车载徐某回家,途中被一机动车撞倒致二人死亡。

  交警大队出具的证明认定徐某对此事故不负责任。

  徐某的妻子认为丈夫系被该厂的负责人孔某邀请一同聚餐的,应是工作的延续,聚餐回家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而死亡,完全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的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情形,对于劳动保障部门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提出异议。

  法院经审理认为,接风是指设宴款待远来或远归的人,这种接风是出于个人情谊,而不具备工作的内容。徐某在厂里的工作是电焊和维修,21日晚的聚餐只有孔某、徐某、李某、张某四人参加,并无对外的业务,参加与否并无强制性要求,且从四人就餐共花费49元这一情况来看,相对比较符合同事工友间的私人小聚,而不是正式意义上的工作聚餐,不是工作的组成部分,不能认定四人之间的聚餐为工作的延续,且死者在聚餐完毕回家的途中也不应当认定为下班途中。

  因此,劳动保障部门认定“徐某于下午5点下班后聚餐喝酒,到达事故地点处时是22点15分左右,严重超出了下班回家到达事故地点的合理时间,故徐某与一辆机动车相撞死亡不符合工伤认定范围,确认徐某为非因工死亡”,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主要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

  东昌府区法院遂作出判决,维持被告劳动保障部门《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的具体行政行为。(来源:中金在线,www.ft22.com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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