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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什么情况算工伤
作者: 来源:www.ft22.com 发布时间:2012-09-05 10:54:00 浏览量:

    2012年7月1日起,武汉市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除外)、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被纳入武汉市工伤保险统筹,一系列热点话题随之引起了市民的关注: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算不算工伤?因公喝酒伤身算不算工伤?“过劳死”是否是工伤?武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与生育保险处处长徐帮学对这些问题进行了讲解。

上下班途中遇交通事故 算不算工伤视情况而定

 《工伤保险条例》明确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但实际操作中,“上下班途中”的概念没有具体、明确的界定,因此碰到具体问题要具体分析,不能千篇一律。比如职工下班后顺便买菜时发生交通意外,或是改变日常路线上班时发生交通意外,这算不算是“上下班途中”、是不是工伤,往往存在着不少争议。

 业内认为,“上下班途中”应从行程路线、上下班时间和行程所需时间三个方面的合理性进行理解。行程路线是指上班与居住地点之间的合理路线,居住地点包括单位提供的住地和本人常住地等。上下班时间是指正常工作或加班加点的开始或结束的时间。行程所需时间是指本人选择的行程路线和交通工具从单位到住地所需要的合理时间。

 案例:张某的上班地点和住址都在武昌,他每天开车上下班的正常行程所需时间为半个小时。某天张某下班后到汉口的一家酒店和朋友吃饭,途中张某的车与另一辆小车发生了碰撞,张某受伤需住院治疗。徐帮学分析,“从案例来看,张某下班后去汉口的酒店吃饭,这已偏离了他平时下班回家的合理路线,而且张某去酒店吃饭与工作无关,因此张某受伤不应该认定为工伤。”

 那么,职工提前上下班遇到车祸,能算工伤吗?徐帮学称,这要视具体情况而定。比如有的职工习惯提前一个小时上班,并且经过劳动部门调查取证后能给予证实的,那么即使未到正常上班时间,如果发生了车祸也算上班途中。

 职工中途下班则必须要由有批准权的领导批准。如果领导批准了,提前下班途中受伤的可算是工伤,否则不算。另外,职工上班时请假出去看病或是办私事出意外,一般不能算是工伤。

 徐帮学还提醒,在上下班途中、因公出差途中遇到交通事故能否申请工伤,市民一定要把握好几个因素。

 其一,交通事故不仅仅包括机动车引发的事故,其它非机动车辆引发的交通事故,也都在申请工伤认定的范畴之内。

 其二,发生交通事故后,市民一定要报警。往往,机动车双方发生碰撞或是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发生碰撞时,市民习惯报警,但是自行车与电瓶车等发生碰撞时,多数市民不习惯报警,而是选择“私了”。徐帮学称,如果想申请工伤认定,必须要有交管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报告书。

 其三,交通事故必须是非本人主要责任的,才能申请工伤认定。

 徐帮学介绍,交通事故责任包括完全责任、主要责任、同等责任等。如果在车祸中职工负同等责任或是负小部分责任,可以申请工伤保险;如果负完全责任或是大部分责任的,则不在工伤保险待遇范畴之内。

 其四,职工无证驾驶,或是驾驶无牌照车辆,以及闯红灯、酒驾,一旦发生了交通事故,不管责任大小,都不能申请工伤保险。

陪客户喝酒伤身 不属于工伤

  杨先生在一家私企从事销售工作,经常要在外应酬客户。前不久,他应领导的要求陪客户吃饭洽谈业务时,由于饮酒较多而中毒,住院花去几千元。杨先生找单位报销,但单位不予报销。

  徐帮学介绍,《工伤保险条例》明确规定,职工有故意犯罪、醉酒或者吸毒、自残或者自杀等情形之一的,都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再者,工伤认定的三要素是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和工作原因。杨先生饮酒受伤,既非发生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也不属于完成工作所必需的。因此,虽然杨先生是受领导要求陪酒,但不属于工伤。

出差期间受伤 并非都是工伤

  某企业职工陈某,因公去外省出差一周。在回武汉的头天晚上,陈某与当地的朋友聚会后,在回宾馆的途中与一私家车相撞受伤,交警认定私家车负全责。陈某认为车祸发生在出差期间,应该算是工伤,申请工伤认定。

  徐帮学称,工伤的认定有三大要素,即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和工作原因,一定要与工作有关系,才能申请享受工伤保险待遇。陈某虽然是因公出差,但他发生车祸时的原因并非与工作相关,而是与朋友聚会等私人原因,因此,严格来说不能算工伤。

因工作引起的中暑算工伤,“过劳死”、颈椎病不算

 由于工作压力大,“过劳死”的例子时有发生。而对许多人来说,长期伏案工作易患有颈椎病。“过劳死”、颈椎病是否算是职业病,从而认定是工伤?

 记者了解到,在《工伤保险条例》明确认定“患职业病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但目前,我国现行职业病目录有10大类115种,“过劳死”、颈椎病等都不包括在内。我国职业病防治法明确规定,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过劳死”其在死亡原因的确定上比较复杂,各个行业对劳动强度的衡量标准各异,劳动者自身对于劳动强度的承受能力也存在差异,因此劳动者死亡结果的发生与过度工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是调查取证的难点。而颈椎病同样如此。“因此,单从目前法律规定来看,无法认定"过劳死"、颈椎病等为职业病并认定它们为工伤。”徐帮学称,随着颈椎病、“过劳死”等频发,今后它们或许会被纳入职业病范畴中。

 不过,根据《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劳动者因高温作业引起中暑的,可申请工伤认定。经诊断为职业病、认定为工伤的,可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劳动者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上中暑死亡或中暑后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为工伤,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法律法规

 10种情形被认定为工伤

 徐帮学称,《工伤保险条例》对工伤的认定有明确的规定。

 其中,职工有以下7种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是工伤: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患职业病的;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有下列3种情形之一的,也视同工伤: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但是,如果职工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故意犯罪的;醉酒或者吸毒的;自残或者自杀的。

 单位未办工伤保险职工因工受伤也可享工伤待遇

 徐帮学称,工伤保险费应由用人单位缴纳,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如果因工作受伤,但单位未办理工伤保险,那么经劳动保障部门进行工伤认定后,职工仍可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但相关费用需由用人单位支付。

 徐帮学提醒,工伤认定的前提条件之一就是必须要有劳动合同。因此,职工一定要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尤其是一些危险系数较大的行业。

 据他介绍,如果职工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一旦发生工伤,则需由劳动仲裁部门来确定该职工与用人单位是否存在劳动关系,仲裁周期较长,从而会影响到职工正常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2012年工伤保险待遇暂按2010年职平工资核算

 伤残人员生活护理费、工亡人员丧葬补助金等工伤保险待遇,是与上年度武汉市职工平均工资标准挂钩的。但是,由于武汉市统计部门暂未发布2011年度的职工平均工资标准,因此,2012年度的部分工伤保险待遇暂按2010年度的职平工资来算。

 具体而言:伤残人员生活护理费;工亡人员丧葬补助金;伤残人员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及由用人单位支付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按2010年度武汉市职工平均工资标准核算。2010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标准为38428元。

 徐帮学称,待统计部门发布2011年度的职工平均工资等相关数据后,工伤保险待遇再按新数据来核算,该补齐的补齐。

楚天金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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