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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时间抽烟被烧伤不算工伤
作者: 来源:www.ft22.com 发布时间:2012-09-03 15:43:00 浏览量:

    近日,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法院审理了一起新型的劳动工伤争议案件.

    法庭审理认为原告郑某于2009年8月进入第三人宁波某建材有限公司工作,双方虽未签订劳动合同,但事实劳动关系明确,原告在工作期间去卫生间方便后抽烟不慎点燃衣服致烧伤,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不应认定为工伤
    本案争论的焦点是:原告工作时间的抽烟行为是否属于必要的生理需要。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伤害应当认定为工伤,劳动者在日常工作中吃饭、喝水、上厕所是必要的、合理的生活需求,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

    但本案原告作为一名有完全行为能力的职工,在公司明令禁烟禁火的区域上完厕所点火抽烟,不属于所需满足的必要生理需求,其性质有别于在工作期间上厕所这一基本生理需要,因此不能认定该行为是由于工作原因,与工作亦无关联性,不应由用人单位替其故意违章被烧伤的后果承担赔偿责任。

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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