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老张是鄞州区洞桥镇某村村民,就职于集士港某企业。不久的一天,老张在下班途中遭遇交通事故,伤势严重入院治疗。 原本就经济困难的一家人期盼着靠工伤补偿为老张治病,不料等来的却是无法纳入工伤保险范畴的通知。老张一家顿时傻了眼:下班途中遭遇交通事故,怎么就不属于工伤呢?
鄞州区司法局人民调解工作科:
根据《2011年新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款规定的“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中第六条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新规定将工伤认定范围从原来的“上下班途中机动车事故伤害”调整为“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以及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和火车事故伤害”。限定上下班途中“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才能认定为工伤。那么,上下班途中本人承担主要责任(含全部责任)的交通事故,如无证驾驶、酒后驾车等行为造成本人伤亡的,就不再属于工伤的范围了。而在老张的事故当中,经集士港交警中队认定,老张负全责。因此,依据公共服务中心劳动调解部门的认定,受害人无法纳入工伤保险范畴,这也就意味着老张无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一边是老张伤势严重,其妻子也常年患有肝炎无法正常工作,无稳定的家庭经济收入来源;一边是无法享受工伤保险,无力承担高昂的医药费。万般无奈,老张家人找到村委会寻求救助。
考虑到老张家的具体情况,洞桥镇司法所与公共服务中心劳动调解积极出面协调,根据法律法规规定确定赔偿数额,争取当事人最大的权益。同时,联系老张单位所在地的集士港司法所,两镇调解人员首先统一对赔偿数额的认定标准,确定法定赔偿数额,再背靠背分开做受害人与单位法定代表人的工作。
最后,经过4个多小时的调解,双方达成一致:由受害人所在单位法定代表人赔偿受害人医疗费、医疗补助金等所有法定赔偿金以及补偿受害人家属生活困难金共计人民币20余万元。
宁波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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