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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公外出,无照驾驶无证摩托车受伤算工伤
作者: 来源:www.injury.com.cn 发布时间:2012-06-07 11:15:00 浏览量:

案例回顾

   赵某为某经营部的业主,该经营部性质为个体工商户,阚某是经营部工人。2009年7月的一天,赵某委派阚某到某公司修理铲车,修理完毕后,阚某骑摩托车沿S322线往宣城市区方向行驶,因没有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车辆,阚某单方发生交通事故受伤。经交警部门认定,阚某属无证驾驶尚未登记的摩托车,对该起交通事故承担全部责任。


    2010年7月14日,阚某到宣城市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因阚某与经营部未签订劳动合同,首先应到劳动仲裁部门申请劳动关系确认。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仲裁裁决书》,裁决阚某与赵某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2010年10月8日,根据阚某申请,宣城市人社局作出了《工伤认定决定书》,认定阚某为工伤。


    经营部不服该决定书,向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提起行政复议申请,经行政复议,维持了宣城市人社局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书》。


    经营部仍不服,向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该工伤认定决定。


    法院审理认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系工伤认定主管部门,宣城市人社局具有工伤认定的法定职责。阚某作为经营部工人,修铲车是其职责,其受单位委派到某公司修理铲车,其往返显然属因公外出。修订后的《工伤保险条例》于2011年1月1日施行,根据该条例相关规定,职工因公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该条款的工作原因包括职工因公外出途中发生的交通事故,阚某虽存在无证驾驶行为以及对交通事故负有全部责任,但不影响对其工伤认定。宣城市人社局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依法应予维持。


    一审法院判决后,赵某不服判决提起上诉。


   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作出维持一审法院的判决。


来源: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丁太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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