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在位置: 工伤赔偿法律网 > 工伤程序 > 工伤认定 > 正文
保洁员提前下班发生车祸算工伤
作者: 来源:www.injury.com.cn 发布时间:2012-06-06 10:58:00 浏览量:

    荣女士受雇于郑州市航海路上一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做保洁员,上班时间是7:00-11:00、13:30-17:30。因为家住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由于路远,荣女士每日骑电动车上下班。
    2011年3月8日,因为夜班保洁员有事,经主管同意,荣女士便将自己的下午班和夜班人员作了掉换,夜班时间应为17:30-20:30。当天19:50,荣女士做完保洁工作,签过到、交过钥匙,完成下班手续后离开了单位。20时15分,荣女士骑车在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二大街与经南五路交叉口与一辆出租车相撞后,头部着地,伤情严重,肇事司机驾车逃逸。事发后,她的家人向她所在的物业公司报告了此事,希望公司能为其申请认定工伤。
    物业管理公司负责人认为:“出事的时间是20:15,此时她应该在岗上,却在家门口出了车祸,这是严重的脱岗行为。按照公司考勤纪律,我们对她作出了处罚通报。她违反了公司的考勤纪律,事发时并非下班时间,更不属于下班途中,这起事故的发生和工作无任何关联性,因此,不应认定为工伤。”
    2011年8月9日,荣女士向郑州市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市人社局经过补正审查,于8月16日受理了她的申请,并通知双方举证。通过审核证据,市人社局认为荣女士确系该物业公司职工,其受伤事实清楚,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10月16日,郑州市人社局为荣女士作出了工伤认定决定书。
    对于郑州市人社局的认定,物业公司不服,提出行政复议被驳回后,又向郑州市中原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该工伤认定。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公司虽然提交了部分证据,证明荣女士当日提前离岗,但荣女士是在做完保洁工作签到、交钥匙,完成下班手续后离开单位的,且出事地点在回家的路上,该情形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公司的请求不应予以支持。

 最终,法院判决驳回了物业公司请求撤销市人社局为荣女士作出的工伤认定书的诉讼请求。

来源:新浪新闻




本文地址:http://www.ft22.com/rending/2012-6/3425.html
上一篇:因公外出,无照驾驶无证摩托车受伤算工伤
下一篇:员工提货途中遇车祸死亡属工伤
维权团队更多>>
业务范围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