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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银行取工资遇车祸身亡不算工伤
作者: 来源: 发布时间:2012-02-07 10:18:00 浏览量:

2011年3月16日上午10点40分,小徐开电瓶车到信用社支取工资卡里的存款,途中不幸与一辆轿车发生碰撞,后经医院抢救无效于2011年3月23日死亡。小徐和老婆小王都是从湖南来海宁打工的,他们有个7岁的儿子,还有个2岁的女儿。小徐一走,两个不到10岁的孩子没有了爸爸。小王坚持认为,正因为公司把工资发到了银行卡上,而不是直接发给小徐,才让小徐外出去银行取工资,最后发生了车祸,小徐的意外应该属于工伤


小王要求认定小徐的死是工伤,要求公司赔偿工伤损失40余万元。然而海宁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认为小徐的死亡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相关规定,对其不予认定工伤。随后,小王又到嘉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要求行政复议,得到了同样的结果。


小王最后把小徐的公司和海宁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都告上了法庭,要求撤销原本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重新作出认定小徐死亡为工伤的决定。2011年12月16日开庭,海宁市人民法院当庭作出判决,驳回了小王的诉讼请求。


在小徐的意外身亡案件中,争议焦点在于“委托银行代发职工工资是否合法”和“小徐前往银行取工资是否属于因工外出”这两点。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六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可委托银行代发工资”,因此公司委托银行代发工资,并不违反《劳动法》。小徐的工资已于2011年3月15日发放到其个人银行账户上,工资发放行为已经完成,小徐对工资款的支取不受时间、地点约束,完全可以自由支配。所以,他到银行支取个人工资并不属于工作的组成部分,而是处理私人事务,不属于因工外出。最终,法院维持了海宁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以及嘉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


律师解析:工伤认定关键是在“三工”的把握上,即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和工作原因。与此同时,在对上下班发生非本人主要责任的案件中,要求把握合理时间、合理路线、合理目的。像小徐这个案例,既不符合“三工”原则,又不符合“三合理”原则,因此,不能认定工伤是必然的。


那么,上下班途中绕道而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能否认定为工伤?

  

 因工作原因的绕道虽不是正常上班途径,但此时发生的伤害仍属于职业伤害的风险范畴,应认定为工伤;因私事绕道,要看具体情况而定,如果像每天接送孩子上下学、买早饭等是日常生活必须,那么从劳动者的角度来看,这种绕道具有必要性,可解释为合理路径,但因下班后朋友聚会等偶然性事件而绕道受到的事故伤害则不应认定为工伤。


来源:浙江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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