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籍务工人员许孟波,在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一新建小区做工摔伤,被相关部门认定为工伤,鉴定为三级伤残。但建筑公司支付部分医药费后拒绝付费,许孟波到相关部门申请劳动仲裁维权,保亭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裁令许孟波所在的建筑公司支付其各项工伤费合95.9万余元。日前,该建筑公司却状告保亭县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保亭人社局),认为其作出的工伤认定事实有误。12月9日,南海网记者获悉,保亭县人民法院已做出一审判决,撤销保亭人社局作出的《工伤认定判决书》。
2011年11月,许孟波到保亭某新建小区从事水电安装工作,11月16日下午,其不慎从六楼摔下被送到三亚市人民医院抢救。经诊断,其腰1椎体爆裂性骨折并圆锥损伤、双下肢不完全瘫痪、右肺挫伤,右胸腔积液、右胫骨、距骨撕裂性骨折、腰椎体压缩性骨折、腰椎体右侧骨折。
2011年12月,许孟波向保亭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后被认定为工伤,同时被三亚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三级伤残,部分护理依赖。2012年11月19日,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裁令许孟波所在的建筑公司支付许孟波住院医疗费、停工留薪工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伤残津贴、一次性生活护理费、一次性购置轮椅费等共计959648万元。
但海南省第七建筑工程公司不服保亭人社局对许孟波做出的工伤认定,并状告保亭人社局。海南省第七建筑工程公司认为保亭人社局送到的《劳动仲裁申请书》和工伤认定书,错误认定农民工许孟波与其雇主陈某之间的雇佣关系为许孟波与海南省第七建筑工程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属于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应予以撤销。
该建筑公司认为,陈某在他们工地承建的多个建筑工程,包括水电工程劳务等,陈某与该公司之间是劳务发包关系,而陈某与工人之间存在劳务用工关系。而保亭人社局却认为,按照我国相关法律规定,陈某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由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资格,故许孟波的用工单位就是该建筑公司。
保亭县人民法院认为,经过庭审质证,认为保亭县人社局未能提供许孟波申请工伤认定应提交的相关材料,属于程序违法;同时该局认定许孟波与海南省第七建筑工程公司存在劳动关系证据不足,因此认定许孟波为工伤适用法律错误。近日,保亭县人民法院做出一审判决,撤销保亭县人社局对许孟波做出的《工伤认定决定书》。
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目前许孟波已经向海口市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援助。海口法律援助中心相关负责人表示,已经接到许孟波的申请,正在组织相关律师研究案情。南海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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