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巧留证据证明工伤
作者: 来源:www.ft22.com 发布时间:2012-11-28 15:45:00 浏览量:

    员工受伤后想进行工伤认定,但多因单位抵赖,自身又证据不足等原因,导致他们无法享受应有的工伤待遇。那么该如何保留证据,进而快速进行工伤认定,得到工伤赔偿呢?建议如下:

一、工作应酬随时汇报巧留证
  【案例】本市职工小张前来本报投诉,他在一家电脑销售公司担任销售工作,为了笼络客户,拿下订单,老板特意批出9000元公关费,由他出面宴请招待客户。
    小张多次联系后,客户同意与他在人民广场见面。因为路途太远,小张等到晚上7时多,才与客户碰头。一番寒暄、购物后,小张陪同客户吃饭。吃完饭,趁着兴致高,客户又提出一起去K歌。小张当然不敢得罪客户,于是便找到一家卡拉OK,陪着客户唱歌至凌晨1时左右。
    客户又提出,回市郊路太远,她想就近找个旅馆住下。这样小张又陪同客户找到旅馆,开完房间,将客户安顿好之后他才离开。
    由于时间太晚,他叫了一辆出租车回家。车辆行驶途中,发生了碰撞,小张颈椎受伤,当即昏迷。他被送到医院治疗,治愈后又休息了一段时间返回单位上班时,他要求老板给他申报工伤认定,老板不同意。于是,他与企业产生了争议。最后也未被认定为工伤,理由是客户不代表单位而是私人接受宴请,而且整个活动时间过长,企业不认可。
   【劳权辨析】小张是销售人员,受命陪同客户应酬,理应属于加班工作。发生意外交通伤害事故,从情形上看也符合工伤的特性规定。企业也应该为其申报工伤认定,如果企业不给申报,小张也可以自行申报。问题在于,小张延长活动时一定要请示领导,取得证据。而客户害怕本身单位的处罚,声称不代表公司,这也是导致小张不被认定的因素之一。
    所以,如果因为工作需要参与应酬的,事先要征得单位同意,领取相关费用时,要注明费用的用途等。应酬过程中,如果超出了单位规定的范围、时间等,要事先与单位联系,只有得到单位的确认,才可以继续进行下去。应酬过程中发生了伤害事故,劳动者要告知单位领导,并请相关人员作证。拿小张来说,他应该请出租车司机、特别是要求客户实事求是地作证。需要特别提醒的是,非工作关系之类的应酬,即便发生伤害事故,也不能认定工伤。
    以小张为例,如果他不从事销售工作,没有参与应酬的任务,也没有领导的指令,属于自行与客户应酬,即便发生了伤害事故,也不能认定为工伤。
二、进厂上班合同证件要拿好
   【案例】老韦是贵州籍农民工,刚刚走出深山老林前来上海打工的他,在同伴的推荐下,进入市郊的一家铝制品厂工作。担任大炉工的他既没有经过正规的操作培训,也没有上岗证之类的证件。
    老韦每个工作日上午六时就要进厂工作,傍晚六时下班,典型的“六进六出”。前不久,在清倒铝渣时,因高温烧制的铝渣遇水爆炸,老韦的脸部等处受到伤害。
    经过一段时间治疗后,老韦向用人单位提出,他希望申报工伤认定。用人单位却说,没有用过他。原因是老韦既没有与单位签订过劳动合同,也没有缴纳过社会保险,而且,该单位使用大炉工,必须办理上岗证,进出单位还要有工作证。而老韦这些证件都没有,所以,单位不认可他这个人。老韦强调,他在单位内受伤总是事实,有同伴可以作证。单位认为,他是帮朋友干活受的伤,与单位无关。
    【劳权辨析】这是一起典型的冤有头债无主的案件。老韦进入该用人单位工作,应该签订劳动合同,办理相关手续,比如工作证等。现在,他什么都没有,单位又不承认他的劳动关系,老韦即便想自行申报工伤,因为没有相关书面证明,也难以达成目的。
    建议职工在进入单位后,一定要签订劳动合同办理相关手续。如果用人单位不给办理,劳动者要么考虑离开企业,要么搜集其它证据。比如工资条、工具、单位发放的工作用品等,甚至可以录取与单位领导之间的谈话,以防万一。
三、身份证出错会惹来大麻烦
    【案例】晏祥铝是河南籍农民工,前几年他外出打工,来到嘉定的一家私营机器厂。尽管收入不高,但有了一个稳定的工作,晏祥铝还是比较满意。工作了一段时间后,单位始终没与他签订劳动合同,也没有给他缴纳社会保险,晏祥铝也没有在意。有一天,他在搬一块大铁块时,不慎滑了一下,铁块砸伤了他的腿,经诊治,发现腿部严重骨折。老板让他回家休息。伤愈后,他返回企业,想申报工伤认定,老板不同意,认为事故原因是他不注意安全生产造成的,企业不承担任何后果。晏祥铝找到有关部门反映,有关部门上门后,企业同意申报工伤认定。在办理相关手续时,发现晏祥铝身份证有错,他的真名为“晏祥铅”。于是,企业借机中止了办理。老板说,他们只用过晏祥铝,没有用过晏祥铅。要办工伤认定手续,只办晏祥铝的,不办晏祥铅的。最终,他回乡找警方开证明,证明晏祥铝与晏祥铅系同一个人。晏祥铝拿来证明后,企业方还是不愿办理,双方只能对簿公堂,经过仲裁、一审、二审等程序,历时数年,才解决了这起工伤赔偿案。
   【劳权辨析】“老板认铝不认铅”这起案件,可谓当时的“名案”。原因在于:当时的外来务工者不少使用过期、假冒或借用他人身份证,而企业当时给外来务工者缴纳综合保险才开始不久,企业这方面的意识薄弱。一旦发生问题,就把责任推卸到职工的身上,企图规避法律和责任。
    尽管经过司法途径,晏祥铝(铅)的合法权益得到了维护,但他也付出了沉重的代价。
    打官司数年,期间发生的生活费、律师费等,都由他个人承担,据说他家里还为此举债。究其原因,还是他使用了假冒身份证,造成了不必要的麻烦。因此,专家提醒职工,当你进入企业之际,就要提供真实有效的证明,包括学历、履历以及各种证书,因为一旦发生争议,虚假无效的证明会给你带来大麻烦,甚至导致严重的后果。在本报信访接待中,曾经有劳动者因为提供假学历而导致被用人单位以严重违纪为由,解除劳动合同而得不到经济补偿的事发生。证明等事关个人诚信,一定不能作伪。即使公安部门填错,也应及时申请更正。
四、受伤就医别“冒名”
   【案例】四川籍农民工缪华莲在浦东新区一家制造企业从事冲床压制工件工作,虽然工资不高,还要经常加班加点,但为了养家糊口,她还是拼命工作。有一天,她在加工工件时,冲床发生“卡壳”,缺乏基本的安全生产知识的她用手去拨机器,哪知,冲床突然启动,压断了她的手指。工友和老板立即把她送进了医院急救。经过抢救,她的手指保住了,但手指严重变形,无法从事生产劳作。缪华莲找到老板,希望企业能够给她申报工伤认定,以获取相关赔偿。可是,老板突然“变脸”,说她的伤不是在单位发生的。缪华莲纳闷,看病、抢救都有病历记录,老板怎么可以赖掉。老板拿出病历卡,她才发现,治疗所用的病历卡,竟然是企业内的另一名员工的,她想找这位员工作证,这名员工又被老板辞退了,不知去向。
    【劳权辨析】在工作期间发生伤害事故,受伤职工被企业送入医院急救,期间,由于这名职工未缴纳社保,企业用他人的病历卡给其看病治疗,并把病历卡收掉,不交还职工。一旦职工提出申报工伤认定,企业反诬职工受伤没有在单位内发生,是他(她)在外造成的。受伤职工自行申报,又因为缺乏证据,难于被认定。

     提醒:无论是职工本人还是职工家属,当职工在企业内发生伤害事故被送往医院抢救时,一定不能使用他人的病历卡。因为在工伤认定过程中,病历卡记载的受伤原因、治疗过程和伤势程度,是工伤认定和级别鉴定最主要的证据之一。
     使用他人病历卡,受伤职工缺少了必要的医疗记录,又怎么证明他(她)曾经受过伤呢?如果没有受过伤,按照《工伤保险条例》,是不符合工伤认定条件的。
    除了不能使用他人的病历卡,受伤职工和家属还要注意,在病历卡上填写相关内容时,不能随意填写,一定要清楚准确地填写姓名、单位、住址、联系方式等内容。还必须注意的是,在递交病历卡原件给企业时,要怀着一颗“防小人不防君子”的心,事先复印一套,递交原件时,让用人单位签收。如果可能,让用人单位在复印件上加盖公章。这样,一旦发生病历卡原件被用人单位“丢失”类的事时,就能“说得清道得明”了。
五、加班或外出工作千万别忘办手续
   【案例】小高前来本报投诉时任职于一家广告公司,担任业务员,时常要外出承揽业务。虽然企业规定,外出要办理相关手续,但因为“不坐班”,又因为大家都不办理手续,企业也没有处罚过,小高外出时,有时嫌麻烦,也不办手续。前几天,他正在本市一家企业谈业务,昆山的一位朋友打电话给他,说为他接洽了一家蟹庄,这家蟹庄愿意投放广告,催他立即赶去。做业务心切的小高立即开着私家车前往昆山。
    经过洽谈,小高拿到了广告合同,心情愉快的他连夜驾车赶回上海。哪知,天公不作美,突然下起了雨,在高速公路上一辆轿车与他驾驶的车发生了碰撞事故,造成他头部受伤。经过交通事故处理,对方负主要责任。他拿着交通事故处理书来到单位,要求企业给他办理工伤认定手续。企业不但不给他办理,还反过来说他工作时间私自外出,离开了本市,违反了规章制度。而这一次外出,小高又确实没有办理外出手续,哑巴吃黄连,有苦说不出,他只能大叫“胸闷”了。

    【劳权辨析】在本报信访室接待过程中,类似小高反映的事件,也是屡屡发生。究其原因,企业的规章制度确实存在,但没有认真执行。而天长日久,职工也没有把规章制度当回事,“随大流”地做事。可是,一旦工伤之类的事情发生,企业就以规章制度为由,反过来说职工违纪。而此时,由于自己的不当行为,职工只能大呼“胸闷”。
    从小高反映的情况看,既然企业设立了规章制度,作为职工来说,就要严格执行。外出办理相关手续,征求领导意见等,都要做到“小葱拌豆腐———一清二楚”。如果小高这样做了,他申报工伤认定获准,应该是不成任何问题的。遗憾的是,小高没有这样做,导致外出公干变成了“办私事”,不但企业不给申报工伤认定,还要承担违反规章制度的后果。这样惨痛的教训,劳动者理应牢记在心。
    需要指出的是,还有一种情形造成的伤害,十分容易引起争议。劳动者自行在企业加班加点工作,且没有办过任何加班手续,加班期间发生伤害,企业以“加班必须办理相关手续,否则无效”为由,拒绝办理工伤认定。作为劳动者来说,要么就不加班,如果确需加班,一定要按规章制度办理手续,只有等到确认后,才能加班。
六、独自受伤应立即求助找证据
    【案例】来自四川省的外来务工者小王在朋友的介绍下,进入一家建筑企业工作。根据双方约定,他在工地担任电焊工,工资按天计算。工作至2012年7月21日,单位要求他加班,他与三四个同伴留了下来,一起拆除钢板桩。
    工作至第二天凌晨4时左右,吊机司机不想干了,他与同伴请示过工地负责人后,下班。在离开工地准备回家取衣服时,小王看工地大门开着,想到警卫曾经关照过他:加班离开时,要把大门关掉。好心的他便去拉大门。由于铁门过于沉重,他又用力过猛,大门撞到他的眉宇间,顿时鲜血直流。小王打电话通知班组长,班组长没接。急于止血的他便赶到好德超市,购买了一刀草纸和一条毛巾,自行包扎后,他骑电瓶车前往医院诊治。稍后,工地负责人与他联系上,小王叙述了他的情况,工地负责人也没有说什么,只让他抓紧治疗。休息一段时间后,他回到工地,找到负责人,说他想申报工伤认定。工地负责人认为,他受伤谁都没有看见,谁知道他在哪里受的伤?小王不服,找到单位领导,单位领导持同样想法。
     经过记者的现场调查、斡旋,企业同意小王自行申报工伤认定,企业给予协助。但对小王的伤势,受伤地点、受伤原因,企业仍保持不同的看法,而其症结所在,就是小王受伤时,现场没有目击证人,无法证明他的伤势是在工地内还是工地外形成的。而恰恰是一步之遥,决定了小王的受伤是否能够形成工伤。
    【劳权辨析】当职工提出申报工伤认定,企业有义务协助,因为工伤认定过程,就是判断该伤害的性质。该起案件的关键,确实是小王受伤地点很重要。如果是在工地大门以外受的伤,很难认定为工伤。因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职工上下班途中只有交通事故才有可能被认定为工伤。所以,小王当时受伤时,确实应该寻找目击证人,包括向同事救助、或向警察求助,以证明受伤地点、受伤原因。劳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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