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一词,很多人认为是在单位工作时间内发生的意外事故。但若是请假回家后突发疾病导致死亡,又该被界定为什么呢?
昨日上午10时,龙泉驿区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案件——“请假回宿舍休息突发疾病死亡,但被人社局不予认定工伤”。庭审现场还首次引进了“公共报告人”参加诉讼。
事件回放
他请假休息时猝死宿舍
1月30日下午4点过,正在上班的李飞身体突然不适,于是请假回公司提供的宿舍休息,几名同事将他扶回屋内躺下后离开。
次日上午,室友发现李飞已经停止呼吸,但衣着完好,后经航天医院诊断为猝死。于是,大飞的家人向人社局申请了工伤认定,但调查后人社局不予认定。而李飞的家人认为,死亡起因是工作时突发疾病,有因果联系,于是将其告上法庭。
争议焦点
请假后死亡是否算工伤
昨日上午,作为被告的成都市人社局表示,李飞的死因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即“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在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视同工伤”的情形。
被告称,李飞生前是公司一名勤杂工,其负责的清扫工作和突发疾病有无直接关系目前尚无依据,“若只根据死因来判断是否属于工伤,证据并不充分。”被告表示,今年6月29日《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依法送至双方当事人手中,“认定事实清楚,使用法律法规恰当,请求予以维持。”
庭审现场
龙泉驿区法院首次引进“公共报告人”参加诉讼
“公共报告人”认为是工伤
成都大学法学院教授张居盛,作为龙泉驿区法院首个“公共报告人”亮相庭审现场。“李飞在同事帮扶下回宿舍休息,而没有直接去医院接受治疗的行为,不能否定其疾病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的事实。”张居盛认为,李飞独自在宿舍内,无法获得外界帮助才没有抢救过程,“且死亡时间也是在48小时内。”张居盛表示被告不予认定工伤的决定并不准确,“基于独立的判断和专业知识,我觉得被告曲解了相关法律法规。”
随后,法官宣布择日宣判判决结果。 (文中李飞为化名)
工伤赔偿法律网评论
从介绍的案例来看,可以排除事故伤害和职业病。那么能否认定为工伤,就要看是否符合“视同工伤”的情形。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5条规定,在工伤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内抢救无效死亡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根据案情介绍,虽然李飞没有去医院抢救治疗,但是工作时身体突然不适,可以确定为工作时间、工作岗位发病,且从死亡的时间来看,没有超过48小时,应当依法认定为“视同工伤”。
何为“公共报告人”?
是案件审理的第三方力量,从独立于当事人和合议庭的第三方视角,充分发挥客观、中立的协调优势,当庭提出倾向性意见供双方参考,合议庭在评判后决定是否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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