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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认定工伤,篡改病历
作者: 来源:www.ft22.com 发布时间:2012-11-05 10:10:00 浏览量:

 案例:

       2007年,南京市一企业职工下班途中被电瓶车撞伤后,为得到工伤认定篡改了病历,赢得了官司。但她的行为被赔偿单位发现,提出申诉。日前检察院发出重审此案建议。

  熊先生是南京成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责人,他介绍说,公司员工王小玲被公司派往鼓楼区一家医院工作。2007年3月的一天下午5点多钟,王小玲从医院下班途中,在医院门诊部门前的非机动车道上,腿部被车辆撞伤。肇事车辆逃逸,王小玲当时没有报警。

  事后,王小玲到自己上班的医院就诊,并告诉医生,她是被一辆电瓶车撞伤的。医生将王小玲的陈述,记录在病历上。之后,王小玲被鉴定为9级伤残。当成龙物业派人到劳动部门咨询王小玲的工伤认定事宜时被告知,肇事车辆是非机动车,按照当时的《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款规定,无法进行工伤认定。成龙公司将这一情况,如实告诉王小玲。

  王小玲出院后,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按照工伤进行对待,成龙物业赔偿她各种费用10多万元,她上班所在的医院对这一赔偿承担连带责任。在法庭上,王小玲提供了伤残鉴定报告以及“医院病历”等材料,法院依此判令成龙物业赔偿王小玲9万多块钱,但医院不承担连带责任。

  因成龙物业与医院曾口头约定:在医院工作的成龙物业员工,一旦发生较重的工伤事故,赔偿由医院承担。于是,成龙物业找到医院,要求医院履行承诺。

  “但医院在审查相关材料时突然发现,王小玲提供给法院的病历与医院病案室保存的原始病历不一样。”医院一位负责人说,原始病历中的“患者因被电瓶车撞伤”已被改为“患者因被机动车撞伤”。修改病历,不仅违背《医疗法》的相关规定,也直接导致了王小玲具备工伤认定条件,到法院打官司得以胜诉。医院认为,王小玲伪造证据,利用诉讼手段获取利益,属于不当得利,拒绝赔钱。

  日前,成龙物业向市检察院申诉。南京市检察院经审查,向南京市中级法院发出检察建议,建议法院依法再审。目前,案件仍在进一步办理中(文中当事职工为化名)。

 修改后的“工伤保险条例”不再强调机动车

  2011年前未修改的《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上下班途中被非机动车撞伤,不能认定工伤。 

  江苏金禾律师事务所律师李亚军说,当时的《工伤保险条例》关于电瓶车是否应认定为机动车,曾经引起过不小的争议,不少门户网站,还专门开辟专题供网民讨论,有支持者,也有反对者。

  “这一讨论还引起了国家相关部门的重视。”李亚军说,于去年开始实施的新《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款,就被改成“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虽然《工伤保险条例》进行了修改,但按照“新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王小玲的案子,仍适用老的《工伤保险条例》。南京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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