袁女士,30多岁,余杭人,在余杭星桥街道一家器材公司工作。
2009年9月9日傍晚5点,袁女士下班,换下工作服,打卡,在5:10左右骑着电瓶车出门。5:40,余杭区贾家村道口,袁被一辆三轮机动车碾压,抢救无效死亡。
余杭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认为,袁女士属于下班回家遭遇不幸,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属因工死亡。
工伤认定报告出来之后,袁女士的工作单位有意见——袁不属于下班回家途中,工伤认定有误。
2010年9月,工作单位把余杭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告了,要求撤销工伤认定书。
工作单位说,袁的家距离单位骑电瓶车只需要10分钟左右,可是她5:10出门,5:40发生车祸,说明她绕道或者去其他地方办事,不再是“下班途中”。
“而且……”工作单位的律师语锋一转,“袁××回家有两条道路可以选择,大路路况好,路程更近,小路路况差,还有两段是逆行线,可袁××偏偏选择了走小路,明显超出了下班回家所需的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程,更加说明她下班没有直接回家。”
余杭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针锋相对。
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律师说:“不能机械地认定员工下班回家的时间,回家路上会发生很多事,比如遇到熟人聊了会天,或者买了些东西等,应该都认为是下班途中。”
律师还认为,尽管有多条道路可以选择,但是袁女士作为成年人,有权选择回家路线,任何人无权规定她回家必须走哪条路,关键是这是一条可以回家的路,而且事故地点和行车方向都证明袁当时正在回家。
袁女士的家人补充,因为大路经常维修,所以袁习惯走小路。
双方各不退让,展开了近3个小时的激烈辩论。
法官当庭宣判——驳回袁工作单位诉请,维持杭州市余杭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工伤认定书。
法官就此案解释,回家的时间和路线受很多条件影响,比如骑车的习惯、是否下雨刮风,生活习惯、是否堵车等,并不能简单用“最短路程和最快时间”来衡量,半个小时以内的时间差很正常。
而且经法院调查,袁女士回家的两条路线的长度相差不大,说明她没有故意绕道。
法官说:“如果下班后去办其他事情,比如买菜、买水果、接孩子等,也算是法律意义上的“下班途中,如果是受伤害者长期的生活习惯,几乎每天都这么做,这个行为已经成为下班的一部分,可以认定是下班途中,不能让员工下班后先以最快速度赶回家,然后再去做本来顺路就可以做的事情,这样人为制造麻烦也不符合立法初衷。”
其他案例
中途吃饭继续回家
认定为下班途中
2009年5月15日晚上8:30,郑州二七区某食品厂女工下班,在附近一个经常吃饭的小餐馆吃了碗馄饨,在回单位宿舍路上遭遇车祸死亡。郑州二七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认定,女工中途吃饭,并非“上下班途中”,因此为非工伤死亡。
女工家属不服,提起诉讼。
法院认为,虽然吃饭与下班的目的没有直接联系,但属于生活中合理的短暂停留,并没有中断或改变其下班的目的,应认定是在“上下班途中”。
2010年6月9日,郑州市二七法院对一审判决,撤销不予认定为工伤的决定书,判令重新作出工伤认定。
改路线接妻子一起回家
也算下班途中
2007年5月1日17时,江西南通某公司员工杨某下班时得知妻子加班,决定骑摩托车走南线等妻子下班后一同回家,但途中发生交通事故死亡。
2008年2月2日,劳保局认定,杨某下班应从北线回家,发生事故地点不在其下班应经过的合理路线内,死亡不属工伤。
杨某家属不服,向上级劳保局提起复议,上级劳保局撤销了原非工伤认定。
杨的工作单位不服,提起诉讼。
南通市法院认为杨某选择南线返回,是为了陪同妻子一起下班,属人之常理,符合公众的普遍认识标准。南、北两条路线相差4.5公里,而杨某使用的是速度较快的摩托车,因此,南线的距离也在合理的范围之内,判决上级劳保局的撤销行为有效,杨某之死应属工伤。
一审判决后,工作单位上诉。
南通中级法院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浙江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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