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班途中”出现交通事故属于工伤,而济源市一名公司职工在公司门口遭遇车祸,此时距她上班时间还有4个小时,这属于“上班途中”吗?济源中级人民法院判定“提前上班,是对正常工作的合理准备,属于上班途中”。
【事件】
提前4小时上班受伤不算工伤?
今年44岁的张寸英,是济源市屋山玻璃制品有限公司(简称王屋山公司)的一名女工。2008年9月18日晚饭后,张寸英就离家外出,当她赶至王屋山公司门口时,被一辆摩托车撞倒致伤。此时,距她上的零时班(深夜0时)还有近4个小时。
张寸英认为,事发当天下着小雨,她提前出门是怕耽误上班,而她这应该属于上班途中受的伤,应属于工伤。但是王屋山公司认为,张寸英家距离公司仅仅有1公里的路程,即使天下雨步行去上班,也根本不需要提前4个小时,因此,“张寸英当时是去办私事,所以她的受伤不是发生在上班途中,不属于工伤”。
为替妻子讨个公道,丈夫姚爱民替妻子向济源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裁定】
劳保部门认定是工伤
2009年3月16日,济源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作出了工伤认定书: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经审核,王屋山公司职工张寸英所受伤害确定为工伤。
王屋山公司认为,济源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认定张寸英所受伤害为工伤是错误的。理由主要有两条:第一,受理的工伤认定申请应由张寸英本人提出,姚爱民申请程序违法;第二,济源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咋能知道张寸英当时是去上班而不是去办私事?
事后,根据法定程序,王屋山公司向济源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今年6月5日,济源市人民政府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了济源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工伤认定。
复议不成,王屋山公司又将济源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诉至法院。《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提出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因此,姚爱民有权对妻子张寸英所受的伤害向济源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而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判决 公司未能有效举证败诉
济源市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张寸英受到机动车伤害是事实,张寸英主张其受到机动车伤害时是在上班途中,而王屋山公司不予认可,则应由王屋山公司承担举证责任。
由于王屋山公司不能提供证据,故应当认定张寸英所主张的其受伤时是在上班途中的事实成立,遂作出一审判决:维持济源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工伤认定书。
但是,王屋山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又向济源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济源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王屋山公司认为张寸英不属于在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但是未能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明,所以其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张寸英因天气等客观原因提前上班,是对正常工作的合理准备,属于上班途中。其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应认定为工伤。”二审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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