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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年前办公椅断裂摔伤,三年后劳动局认定为工伤
作者:工伤赔偿法律网 来源:www.ft22.com 发布时间:2011-11-07 10:55:00 浏览量:

2007年10月24日上午,兰州市房地产经营公司庆阳路房管所(简称庆阳路房管所)单位职工王某,因办公椅椅腿突然断裂而摔倒,该房管所立即将王某送至医院进行治疗,经诊断为,尾骨无明显外伤。2007年11月9日,该房管所再次安排王某至医院检查复诊,经诊断报告显示,王某椎体未见明确外伤性改变。事发三年后,腰部不适的王某认为,自己的伤情与三年前从椅子上摔下有关,遂向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简称兰州市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2010年12月24日,兰州市人社局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书,认定王某的伤残系2007年10月24日上班时,所坐的办公椅椅腿突然断裂而摔伤,经医院诊断为:腰椎压缩性骨折、尾骨骨折。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认定为工伤


对此,庆阳路房管所却提出异议,认为王某因办公椅腿断裂摔倒后,被医院诊断为:腰椎压缩性骨折、尾骨骨折,这一诊断结果与事发当日庆阳路房管所送王某就医时的诊断结果严重不符。同时,庆阳路房管所认为,兰州市人社局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书违反法定程序。王某被摔三年后才申请工伤认定,超过法律规定的时效。于是,庆阳路房管所以兰州市人社局作出的工伤认定书认定王某工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违反法定程序为由,将兰州市人社局起诉至城关区法院,请求撤销兰州市人社局作出的工伤认定书。兰州市人社局则认为,他们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书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请求法院驳回原告起诉。


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王某作为工伤认定申请人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向兰州市人社局提交了医院的诊断书,且原告庆阳路房管所也提交了事故发生当日由兰大二院出具的门诊回执等证明材料,认定王某腰部外伤的结论,故兰州市人社局认定工伤的事实清楚。对于庆阳路房管所诉称王某申请工伤的时间超过诉讼期限,《工伤保险条例》的适用范围是在中国境内的所有形式的企业,而原告属于事业单位,王某申请工伤时,还未出台具体的针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工伤保险相关政策,直至2009年12月24日才予以具体规定,故王某于2010年9月25日申请工伤认定,兰州市人社局于同日依法受理,符合政策及法律规定。

   

因此,被告兰州市人社局的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并无不当,原告庆阳路房管所的诉求法院不予支持。故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来源:西南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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