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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命值七万 中通公司对员工生命的价值观!

时间:2014-3-18 21:46:00      会员:朱爱春   提问时间:2014-3-18 21:46:00
咨询内容:一命值七万 中通公司对员工生命的价值观!
一:第一时间公司为何拒不申报工伤?
二:公司至今拒向死者遗孀提供和出事时的完整的监控视频及出勤记录。
三:公司和基层的劳动调解部门也一直回避因公司未能履行劳动合同中免费为员工体检福利承若和长期严重超时值深夜班的违规违约责任。
一命值七万!中通速递对员工的生命价值观。
3月3日早晨六点左右,一名体健如牛的甘姓员工由于长期超时值深夜班晕倒在中通速递的广州中转中心的分拣场,后被送到附近的东仁医院,院方約8点左右开始抢救,后一靠呼吸机维持生命体征。期间院方也提醒家属在48小时内才算工伤死亡的标准。试问哪个亲属愿意为了金钱而狠心、无人性的放弃一丝的生命气息和救治机会呢?!?另一角度来看、足以说明死者生前的体质和潜意识的求生意识。因该员工入职2年多,只请两次假,一次是回湖北孝感老家为其母行孝办丧,一次肚子不适。亲属总是在次次的希望中期待奇迹的眷顾,无奈终于在3月7日晨死亡。家属也非常感谢员工去看望,并送慰问金5000元。
3月10日家属与公司人事经理交涉,承诺只赔偿3万元(含之前垫付的5000元慰问金在内),12日后再经公司经理助理协调追加至总额为5万元的。13日中通公司华南区的行政总监与太和镇的劳动部门和家属协商后增加到7万。14日再在太和的综治办的协调下,家属保留社保方面就因工或非因工的处理意见。问题是中通公司代表和各部门的调解参与方一直回避因中通公司未履行年度免费体检和长期深夜超时加班的违规违约而累积的病因所产生的病亡该由谁负责和赔偿?另:死者的遗孀从9号开始就要求公司拷贝死者生前在工作场地的活动监控视频和出勤详情记录至今未能如愿!?
分拣工是一种集心、眼、手、脑等多器官高度集中和协调才能完成的工种。作为企业追求利润最大化,本是法理中的事。但,弃员工的健康和体能极限而不顾、月休1-2天,且长期、长时间安排同批员工长值深夜班、并加班加点。由于年长月久的累积病因,诱发甘姓员工晕到在场地上,以致抢救无效而英年早逝。留下无辜又无助的遗霜和幼儿失去生存、生活的经济和精神支柱。试问国家改革与发展经济惠民的宗旨和终极目标何以实现!而有的企业总是与国家的宏伟蓝图和中国梦的目标相向而行!于法于理所不容的!希望对口的职能部门的决策高层重视该个案并积极、妥善地解决其遗霜和幼儿的现实诉求!勿让百姓加深质疑和拷问改革开放到底改谁的运,革谁的命,企业的社会责任在哪里?改革的红利对民工是红利多还是血泪多?弱势群体的利益关联度能不能从制度上和在事实层面上再人性化吗???以减少和杜绝社会极端事件和社会群体案件的发生。
以上的事件与现实及腐相以完全消磨了死者家属的维权意志!!!经过此事例的口口相传,必将加深普通民工对政府的作为不满和不信任及裂痕。至今遗体还在殡仪馆无法让逝者安息!略看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上对各部门职能权限的介绍,调解仲裁管理处、农民工工作处、劳动关系处、工伤保险处、劳动监察局、劳动协调指导中心。依此事件的个案和特殊性觉的多部门都可跟进、但又不知找哪个部门合适,问题是在工伤与非工伤死亡的时间介定上。这就需要职能部门的决策层参与协调,根据实际情况和现有的工伤和非工伤的两种介定中能否增加一条更加完善和科学的开拓性的地方性非工伤中的工亡条例来适应现实案例。另有一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就是这一条基层的调解部门解释不了,也不给采用。也希望职能部门诠释细化。此个案的家属期望能适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的这一条款。或用实践性的非工伤中的工亡条例来告慰逝者,安慰亲属!缔造真正的和谐社会!关爱民生的典范!
管理员0的回答:权利是要靠自己争取的,您应积极主张自己的权利,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促进法治的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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