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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8023部队退役核尝试人员工伤认定问题

时间:2014-3-17 19:34:00      会员:葛海明   提问时间:2014-3-17 19:34:00
咨询内容:我弟是1987年11月10日应征入伍到原国防科工委21试验基地。现为总装备部21基地,驻地在新疆马兰服役,部门为第21基地后勤部水电营管理站四站.在部队3年,一共参加三次核试验。由于我弟单位自2009年开始连续四年每天都是12小时加班加,每月2天休息(这个事实法院已在已生效的判决书中确认)。由于长年的劳累,2012年12月11日我在工作中突发心肌梗死,后经抢救挽回生命。2012年12月5日我根据《于做好原8023部队退役人员有关工作的通知》民发(2006)32号中规定二、落实不够评残条件退役人员的待遇。根据《关于解决原8023部队退役军人生活医疗困难问题的复函》(民函〔2003〕117号)和民发〔2005〕57号文件精神,依据这些规定,我的亲属向深圳市罗湖区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2014年2月7日深圳市罗湖区社会保障局工伤科下达受理通知书。2014年3月深圳市罗湖区社会保障局对我的工伤不予认定。因为(2006)32号文件(二)规定的内容在《工伤保险条例》中认定的工伤范围内没有规定。
 我想问即然(2006)32号文件对核尝试人员退役人员有如此规定,社保部门不给我弟工伤认定对吗?我该怎么?
此致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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