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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

时间:2013-12-14 20:53:00      会员:小王   提问时间:2013-12-14 20:53:00
咨询内容:某幼儿园维修人员林某47岁,入院工作两年,已续订合同。园里需要调整教师办公室,由于教师工作的性质决定只有利用晚上全体教师到场的机会才能做好此项工作。周一晚上,开完会,天下着雨,路较滑,灯光暗,林某与另一位教师合搬一张桌子路过草地时,不慎跌倒在地,背部撞到花圃瓷砖。后本人要求请假到医院看伤,经检查,身上只有淤青,医生未开休息条,事后,林某要求按工伤处理,要求休息两周。园方认为已为他缴纳三保。况且身体并未严重受伤,医生也未开休息条,因此未理睬其要求。园方咨询,工伤的认定标准如何?园方应该采取何种方法对待这位员工?
管理员0的回答:只要符合在工作的时间、工作的场所内因为工作的原因遭受事故伤害的条件,都是可以认定为工伤的。您的情况是评不上伤残的,此时可以获得如下待遇:医疗费、护理费、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停工留薪期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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