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电话:0311—85378335   网站地图
中国工伤赔偿法律网

劳动局不能重新作出工亡认定吗

时间:2013-11-11 20:17:00      会员:刘立兰   提问时间:2013-11-11 20:17:00
咨询内容:因为劳动局作出工亡认定时间在江苏省实施条例之后;申请工伤认定申请在江苏省实施条例之前,劳动局作出工亡认定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7条2款规定;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38条规定;根据《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保障监察、工伤认定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对《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后作出的工伤认定行政行为,其法律适用应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四条、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38条规定,是劳动局作出工亡决定时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第17条2款规定错误,劳动局未经任何法律程序作出撤销工亡认定决定,撤销了该局作出的工亡认定决定。我对劳动局撤销工亡认定决定不服,向法院提出诉讼,法院故意对申请时限不扣因不可抗力耽误的时间,故意违反国法秘函(2005)39号文规定的“申请时限应扣除不可抗力耽误的时间”作出错误判决!维持了劳动局超越职权、违反法定程序作出的撤销决定。根据2011年1月1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苏人社函[2011]166号;连人社发【2011】261号的规定,本案属2011年1月1日前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且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已经受理,但尚未完成工伤认定的情形,劳动局应该按新《条例》规定的工伤认定范围执行。但是劳动局推诿不好办理,因为法院维持该局撤销行政行为,只有法院撤销该局的撤销决定,以前作出的认定就自然生效。我要书面答复劳动局不给,请问律师应该怎么办?
管理员0的回答:您的情况比较复杂,建议直接拨打13118363601张律师进行详询。
关于我们 - 免责声明 - 联系我们 - 全站搜索 - 友情链接 - 网站地图
无觅相关文章插件,快速提升流量
版权所有 © 工伤赔偿法律网
解析工伤保险条例及认定办法,精研工伤鉴定、职业病、工伤赔偿标准,让工伤不再是职工的悲剧!
Copyright © 2009-2012 www.ft22.com  冀ICP备06033745号
技术支持:众旺互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