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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3-9-21 21:19:00
会员:
15333 提问时间:2013-9-21 21:19:00
咨询内容:如果,工伤认定的决定是4月1日收到的,那么7月2日即没有复议也没有上诉应该是生效决定。可是12月复议申请还受理,然后又诉讼,而且在劳动局的配合下撤销;因为劳动局认定工伤时一个举证通知的送达邮件没有签收回执。可是我的工伤认定根据民事诉讼法155条仍然有效对吗!第155条最高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以及依法不准上诉或者超过上诉期没有上诉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我这样理解对吗?
管理员0的回答:
您这样理解是有误的。如有其他问题可直接拨打13118363601(张士谦律师)进行详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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