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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时效

时间:2013-9-3 16:27:00      会员:王恒   提问时间:2013-9-3 16:27:00
咨询内容:2011年7月22日,工伤鉴定结果;2011年10月27日  劳动能力鉴定结果;2012年9月,解除劳动合同。医药费和伤残补助金没有规定什么时间赔付,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要求解除合同时赔付。现在企业以医药费和伤残补助金过了仲裁时效,不予赔付,请问律师,是不是前者赔偿过了时效,如果没过,有没有什么法律依据?我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这个企业当时是同意支付,但是是口头上的,没有证据,应该怎么办?谢谢
管理员0的回答:你的情况建议直接拨打张律师的电话13118363601进行详细询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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