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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次性医疗补助到底应当由誰支付

时间:2013-8-26 15:16:00      会员:王志璞   提问时间:2013-8-26 15:16:00
咨询内容:2012年10月30日,10月31日,11月4日我分别向你处咨询了一次性医疗补助问题。我的亲属2010年3月受工伤,2011年7月由劳动能力鉴定部门鉴定为九级伤残。2012年9月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并申请一次性医疗补。县人社局本来已经受理说是由社保基金支付我的亲属的一次性医疗补助,可是后来又说是承德市人社局工伤保险科不让由社保基金支付,让找单位要。因为此事我多次在河北省人社厅的网站上咨询,给我的答复是“2012年解除劳动关系,按照解除劳动关系时的规定执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是职工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时支付的待遇,由保险基金支付”但是承德市人社局工伤保险科仍坚持执行他们局里的一个文件:理由是按照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中规定“2011年1月1日以前已经完成工伤认定的按照原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执行”2012年我找到了承德市人社局工伤保险科的负责同志,他让我的亲属先别解除劳动关系,等到2013年河北省实行工伤保险基金全省统筹就能解决了。可现在没实行工伤保险基金全省统筹,承德市人社局工伤保险科还是坚持原来的意见。我再次向省人社厅的网站上咨询,他们说可以向上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请问,这种情况承德市人社局工伤保险科的做法正确吗?我应该怎么办?如果非得搞行政复议,会很麻烦吧?行政复议需要请律师吧?律师费怎么计算啊?我实在没办法了,只好向你处求助,请给我进行指点吧。
管理员0的回答:对于行政部门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或者不作为行为,才可以进行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您的这种情况解决起来比较麻烦,建议直接拨打本站电话13118363601(张士谦律师)进行详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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