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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待遇问题

时间:2013-8-22 17:47:00      会员:陈志旭   提问时间:2013-8-22 17:47:00
咨询内容:您好,我是湖南省湘乡市人社局工伤保险管理服务中心负责人想请教张律师几个工伤保险待遇方面的问题,烦请释疑。一、第三人原因的工伤保险待遇,《社会保险法》第42条规定工伤医疗费由第三人支付,但是仅指工伤医疗费,其他待遇没有明确。《社会保险先行支付办法》第11条表述似又有补差之意,我个人偏向于补差,而至今无法律法规明确这方面,应当怎样操作才能合情合理而又不留行政风险?
二、供养亲属问题。“主要生活来源”怎么界定?就这个问题原来请示过湖南省厅,答复是被抚养人的生活来源有二分之一以上或者全部由工亡职工提供这一条件在内,而实际工作中,很难取证。另外,工亡职工父母有多子女的(都是成年子女,并且女已婚嫁),子和女都要算是抚养人吗?而农村习俗,已经婚嫁的女儿不属于抚养义务人。
   很敬重您的水平和作风,冒昧打扰,烦请百忙之中赐教。如果可以,请你复函我的QQ邮箱。
   致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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