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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亡时欠费,认定书前补齐能否享受工伤待遇

时间:2013-8-8 15:52:00      会员:胡红   提问时间:2013-8-8 15:52:00
咨询内容:我爱人于2011年10月27日12时30分突发脑溢血,经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晚22时15分死亡。2013年4月28日当地社保部门下达了《工亡认定决定书》,认定为工亡。我向社保局申请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社保部门答复:“用人单位发生工亡时欠费,工亡保险待遇应由企业承担。”用人单位于2009年参加了工伤保险,2010年至2012年费用欠缴。至2013年4月3日补齐欠缴的全部费用。在2013年4月28日当地社保部门下达工亡认定书之前,已经不欠费。工亡保险待遇应由谁来支付
管理员0的回答:你的情况我认为应当由用人单位承担工伤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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