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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赔偿

时间:2013-7-31 11:29:00      会员:刘培玉   提问时间:2013-7-31 11:29:00
咨询内容:张律师你好,2012年朱某以个人名义在我市乡镇购买土地用作小区开发,合同卖方为乡镇个人代表肖某。在其开发期间,朱某将小区建筑交由江苏省金湖县阮某承建(不知阮某是以个人名义还是公司名义与朱某签订),后阮某又将其中部分转包给个人王某,王某没有任何建筑资格和手续,在此期间本人给王某打工。2012.9月一天本人工地干活,推混凝土小车过跳板时,跳板突然断裂,摔成重伤,造成右面部神经断裂、面额骨、眼眶眶体、鼻梁等大面积粉碎性骨折,在南京军区总院经过年前年后两次手术后,里面用了大量合金填充物支撑面部,现在落下了右眼重影、右面部少知觉、头晕、牙齿松动等后遗症(治疗期间医药费11万多由王某和朱某付)。现在要求他们进行人身伤害赔偿,互相扯皮。请问张律师我好跟他们打官司吗?官司如何打?大概能赔多少钱?请给予回复,急盼
管理员0的回答:人身损害赔偿是无须证明劳动关系的存在的,但是仍旧有时效的限制,即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伤害之日起开始起算,您的情况,建议先启动程序。赔偿的数额是根据伤残综合评定的结果。如有其它疑问,可直接拨打本站首页律师电话13118363601(张士谦律师)进行详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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