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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又存在他人侵权,职工能否双重赔偿?

时间:2013-6-28 18:24:00      会员:施振平   提问时间:2013-6-28 18:24:00
咨询内容:员工因交通事故引起的工伤,工伤待遇与交通事故赔偿是不能重复享受?为什么去社保报销医药费经办人员说要扣除交通事故对方所付部分?

人社会局回复:你好,根据《关于工伤保险经办工作有关问题的会议纪要》(通工保[2012]7号)和去年8月1日实行的《关于工伤保险待遇支付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通人社规[2012]10号)中针对第三人侵权行为导致工伤的事故处理方法,对于参保职工由于第三人侵权行为导致工伤的,其医药费、康复费、生活护理费、丧葬补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辅助器具费等费用,经法定程序赔偿终结,民事赔偿项目与工伤保险基金赔偿项目相同或相近,且低于工伤保险待遇赔偿标准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补足差额。 

请问我是以新工伤发为依据 还是按照 通人社规〔2012〕10号
管理员0的回答:你的情况建议直接拨打张律师13118363601进行详细询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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