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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级工伤残待遇

时间:2013-6-5 16:30:00      会员:冯建华   提问时间:2013-6-5 16:30:00
咨询内容:尊敬的张士谦律师:您好!
职: 1957年10月出生,1976年工作,1989年10月29日因工伤残(左前臂截肢),1989年11月20日本人工作的单位人事将本人受伤情况以“工伤事故”书面向上级主管单位和总工会作了报告;上级主管单位于1990年12月8日批复“依法认定为工伤”;本人于1991年6月往上海配置假肢(至今假肢已坏到全用胶布绕上用)。
1998年5月15日经劳动鉴定委员会伤残等级鉴定批复,认定为四级伤残。负伤后除了当时住院医疗及首次安装假肢的费用(这些费用目前还挂帐在本人的借款名下)到2011年单位将自己作为国企老工伤人员上报给劳动部门后,10月份起市劳动部门每月有给我1400多元的伤残金。但除此之外,至今二十多年过了去,本人从89年伤残至2011年10月以前从未享受到单位(社保公司)的任何补偿金。
本人负伤前是一名沿海船舶的轮机长,负伤后在办公室工作至今,现本单位因经营困难按国家政策进行体改,清理、变现资产,实施全员终止劳动关系,同时准备一次性补偿因工负伤人员,可是,本单位领导总认为本人的工伤待遇由“社保公司”负责处理而未将本人的工伤待遇补偿列入解除劳动关系后的安置方案中……
请教律师您:
1. 我应如何主张享受工伤残待遇,是否能诉讼法律,有时效吗?
2. 四级因工伤残的赔偿组成的总额以哪年的基数计算?大概有多少?如何索赔?
3. 本人如何与单位签订终止劳动合关系?。
谢谢!
管理员0的回答:你的情况比较复杂建议直接拨打网站首页的张律师电话13118363601进行详细询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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