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电话:0311—85378335
网站地图
首页
工伤认定
工伤鉴定
赔偿标准
工伤案例
工伤条例
法学研究
工伤律师
留言咨询
单位提供不实证明,应该没有法律效力吧
时间:2013-4-26 21:11:00
会员:
袁雅萱 提问时间:2013-4-26 21:11:00
咨询内容:因公受伤,单位愿意提供两个证人证言,但其中一个是间接造成工伤的罪魁祸首,但他确实没有看到受伤过程,应该不具有法律效力吧。另外一人在事发后,阻止当时在场的人去进行工伤证明,并至今强调没有工伤这回事。到时候,无法认定工伤,责任应该在单位吧。只要有了单位的工伤证明,这两个证人证言可以不用吗?另外,如果单位向社保局出具虚假的劳动合同,单位应该算是违法行为吧!
管理员0的回答:
在向社保局递交工伤认定申请以后,人社局会专门调查工伤事实的真实性,在事实无误后才会作出工伤认定。证人证言并不是认定工伤必须递交的材料。如果单位提供虚假的合同,肯定是违反法律规定的。
最新文章
>>
·带薪年假工资不适用追索报酬的特
·高管不能以无书面合同为由请求支
·签订劳动合同未交付劳动,被判支
·
2015年6月起江苏省工伤赔偿标准
·四川德阳首例工伤保险基金先行赔
·病退后至新公司工作,双方关系如
·如何区分个人之间的劳务关系与承
·浅谈追索劳动报酬纠纷和承揽合同
·“后期治疗费”能否与后续治疗费
·从一案例谈劳务关系和劳动关系的
热门文章
>>
·
2015年工伤赔偿标准(最
[1090486次]
·2015年工伤十级伤残鉴
[1008383次]
·九级伤残鉴定标准(20
[688213次]
·九级工伤赔偿标准
[669997次]
·2015年工伤死亡赔偿标
[623757次]
·
2011年工伤保险条例全
[620289次]
·工伤赔偿标准计算表
[601959次]
·
工伤鉴定标准(2006)
[600223次]
·劳动能力鉴定标准(20
[540582次]
各省条例
>>
广东省
福建省
山东省
江苏省
黑龙江
安徽省
辽宁省
吉林省
甘肃省
陕西省
山西省
江西省
上海市
云南省
青海省
海南省
重庆市
湖北省
湖南省
浙江省
四川省
贵州省
河南省
天津市
北京市
河北省
西藏
新疆
宁夏
内蒙古
广西
关于我们
- 免责声明 -
联系我们
-
全站搜索
-
友情链接
-
网站地图
版权所有 © 工伤赔偿法律网
解析工伤保险条例及认定办法,精研工伤鉴定、职业病、工伤赔偿标准,让工伤不再是职工的悲剧!
Copyright © 2009-2012 www.ft22.com 冀ICP备06033745号
技术支持:众旺互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