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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定工伤之前费用是否由单位承担

时间:2013-3-8 9:10:00      会员:宋加金   提问时间:2013-3-8 9:10:00
咨询内容:受伤后在行政部门同事对接社保工伤科的过程中,遇到了材料不全的障碍,工伤部门要求要有公安机关的结案证明,经过行政部同事的反复对接、跑腿仍然未能收集齐全。而当时,派出所是因为暂未抓到两小伙而不给出具证明,经过多天的抓捕,仍然没能抓到,才给出具了证明,而此时已经距事发当时30多天了;就在拿到了派出所出具的证明后,行政部再次对接社保工伤科要求工伤认定的时候,工伤部门向行政反馈反馈为:公司已经超过了30天内申报的期限,所以不能再申报了,需要受伤职工自行申报。
2011年4月份下达工伤认定书,工伤科工作人员答复,在3月份之前的票据他们不报销,要求由单位单位承担,单位讲不是单位的责任,单位及时提交,是社保局未受理,请问这期间的费用该承担吗?包括护工费
管理员0的回答:我认为应该由社保局承担,但因用人单位在申请工伤认定时,社保局未出具受理通知书,存在举证难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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