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伤残补贴
时间:2012-12-15 10:23:00
会员:
金先生 提问时间:2012-12-15 10:23:00
咨询内容:律师们您们好,本人是伤残军人、1989年转业在工行工作。2002年因工行改革下岗。下岗时工行人事部门未告知有关政策使我失去了工作,同时也未给我任何伤残补贴。2012年10月从战友那里才得知、和我同样情况他在下岗时巳得过伤残补助金。事后我找工行上访、巳同意补尝、现补尝标准有争议[工行要按2002年以前政策、我要按现行策]。请问律师们谁是对的。还请问、劳部发[1994]481号文件。在那里可以找到。2、工伤赔偿、本人工资是否包括本人原在单位的所有收入。 谢谢、谢谢
管理员0的回答:
1、我认为应当按2002年的标准处理,但应当支付你利息;2、《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部发[1994]481号你百度即可找到;3、本人工资是指受伤钱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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