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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次性医疗补助应如何维权

时间:2012-11-8 15:40:00      会员:王志璞   提问时间:2012-11-8 15:40:00
咨询内容:张律师您好,自2012年10月31日至11月4日我以不同的身份向您咨询了一个问题,即围场一中一名职工于2010年3月认定为工伤,2011年9月被鉴定为九级伤残,2012年9月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并申请一次性医疗补,开始社保部门接受了申请,但后来说是上级检查时认为不附合条件,应按照在2011年1月1日以前已经完成了工伤认定对待,一次性医疗补助应由单位支付。咨询了您之后,见到您的回复是,以终止劳动关系的时间为准,与何时认定工伤无关,一次性医疗补助应由社保部门支付。可我把打印了的您的回复拿给他们时,他们说这只是律师的说法,仍然坚持原来的意见,我想向您请教的是,您的解答也一定有法规依据吧,面对这种情况我们应该如何维权。如果按照您解答的观点能走司法程序吗?如果走司法程序或是进行行政复议,能裁定这份钱必须由社保部门支付吗?请序指教,谢谢
管理员0的回答:此问题在实践中确实存在不同的处理方式,具体的法律依据有些不足,只是对法律条文的不同理解而已,所以没有办法明确的保证能否最终确定由工伤保险行政部门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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