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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国外发生的工伤如何计算工伤待遇?
时间:2012-11-5 17:40:00
会员:
梁曙明 提问时间:2012-11-5 17:40:00
咨询内容:我是08年3月底在我公司承包的外国工程工地负的公伤,造成踝关节上部3cm处胫骨和腓骨粉碎性骨折,4月中旬回到国内住院治疗,8月出院回家奍伤,养伤其间定期检查取药。09年夏我要求回公司上班,由于按排的部门不想接收最后公司领导让我作完工伤鉴定再说。09年12月公司让我去作工伤鉴定,定为8级工伤,10年1月上的班。另外我是07年12月底去的上述工地,07年10至12月在公司上班,07年7至9月按照公司规定在家休息,没有工资,07年6月以前的1年多一直在外国工地。由于公司沒有在外国参加劳动保险并且在国内也未参加社会劳动保险,只是参照我国的工伤保险条例执行。现在公司给我算的本人工资是07年4月至6月,10月至12月及08年1至3月,9个月的平圴工资,请问律师本人工资不是工伤前十二个月的月平均工资吗?我工伤前十二个月只有九个月有工资,能再往前推三个月凑够十二月工资再平均吗?另外公司给我的停工留薪期只有一年,这一年里有三个月的工资是我负伤前在国外工地的平圴工资,其余九个月按07年公司西安基地人均月工资发放,请问律师这样合理吗?
管理员0的回答:
1、我认为应按9个月的平均工资为基数计算。2、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用人单位支付,故用人单位做法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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