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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海员受工伤,责任方推脱不做任何赔偿
时间:2012-10-29 16:10:00
会员:
yao 提问时间:2012-10-29 16:10:00
咨询内容:我以真诚的态度述说整个事件的全部关系,期望能得到您的分析和解答,先对您肯花费时间来读这起事件表示深深的感谢!
我是安徽人,是一名国际船员,2008年接通知外派到香港一船运有限公司任职,在职期间发生工伤,又因在船上医疗条件有限延误了治疗,导致左耳持续化脓至耳膜脱落,左耳听力全部丧失,事件至今责任方没做任何有关工伤的赔偿。只做了部分医药费的报销。整个事件相当复杂,具体关系如下:
2002年我接上海一家轮船股份公司隶属下的专业从事海员劳务内外派业务的船员公司(后简称上海公司)的安排,在南京海校学习,学习后听从上海公司安排2004年与南京一劳务公司签订合同。合同期限2004年到2007年(合同中第三款第二条规定:乙方(本人)在船工作期间内,因公、伤、亡一律按船东投保赔偿金的保险金执行标准。)。此后每次接任务、领工资都是与上海公司直接联系。2007年合同期满时本人不在国内,没有续签合同,2008年回国休假5个月后又接上海公司通知(与南京合同没续签)外派到香港船运有限公司任职,上船前依照惯例签一份协议,协议第5条规定,甲方(本人)外派期间,不幸发生意外,造成人身伤、病、亡等意外事故,甲方同意按乙方(上海公司)与 船东签订的保险条款有关规定处理(协议就此一条有关员工受伤害的规定,上海公司与香港签订的保险条例我无从知晓)。就在这次外派期间发生了工伤。工伤发生时间为2008年12月,船长向公司通报(先通报给香港公司再通报上海公司)了整个海难的过程及人员伤、亡情况。2009年4月回国,上海公司积极安排治疗,表示所有赔偿到医治结束后谈(当时不知道要向劳动部门报工伤认定申请,也不知道问公司有没有为本人在劳动部门报工伤)。于是安公司安排,在指定的医院先后医治5次,医生:“耳朵属于化学品灼伤,有持续化脓的症状,耳膜已经不可能再长出来”。然后每次都开点消炎药水回来自己滴。最后一次医治时间为2010年3月,自这次医治以后就没去上海公司规定的医院去就诊,(原因是耳朵已经治不好了(当时有点消极心态)还要每次从安徽坐长途汽车去上海后,到医院排队几个小时开点药水就又要做长途车回来,太麻烦。)以后的每次消炎药水都是我自己到当地药房自行购买(药水不贵,没准备报销,就没开票。)直至今年病情基本稳定,留下残疾,便向上海公司提出要做残疾等级鉴定,上海公司推脱说:“最后一次在规定医院就诊时间至今相隔太长,从保险角度上讲已经没办法做伤残鉴定了,保险部门已经无法做出赔偿。”我提出相关的其他赔偿问题,上海公司说:“把所有相关病历、X光片等原件交给我们,并且写一份自愿放弃治疗的申请,特别注明的是写放弃治疗的时间是2010年的3月,我们再与船东沟通试试能不能讨要点补偿。”我向上海公司索要工伤认定书,自己做残疾等级鉴定,上海公司绕了半天告诉我没有工伤认定书,他们不走社保,直接从保险公司赔偿的。这次彻底晕了,我该怎样讨要赔偿金?给公司寄去所有原件我以后还能用什么证明这次工伤?自己做残疾等级鉴定又没工伤认定书?整个事件让我陷入了困境。跑到劳动部门和法律援助中心去咨询,结果是他们都没遇过这样的事情,整个事件复杂到把他们绕晕了。我应该怎样又合法又能最大程度的讨回自己的各方面补助金?求高人指点迷津,为此感激不尽。
(2006年收到上海公司与南京公司协议规定的通知,具体内容为从9月开始在养老金保险的基础上增加医疗和公伤保险。)
(2011年元月又再次接上海公司通知上船,这次去上海的途中因雨雪天气,车辆打滑发生交通事故,无法按期到达公司,这是否可以说明合同关系依然存在。)
管理员0的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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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安徽人,是一名国际船员,2008年接通知外派到香港一船运有限公司任职,在职期间发生工伤,又因在船上医疗条件有限延误了治疗,导致左耳持续化脓至耳膜脱落,左耳听力全部丧失,事件至今责任方没做任何有关工伤的赔偿。只做了部分医药费的报销。整个事件相当复杂,具体关系如下:
2002年我接上海一家轮船股份公司隶属下的专业从事海员劳务内外派业务的船员公司(后简称上海公司)的安排,在南京海校学习,学习后听从上海公司安排2004年与南京一劳务公司签订合同。合同期限2004年到2007年(合同中第三款第二条规定:乙方(本人)在船工作期间内,因公、伤、亡一律按船东投保赔偿金的保险金执行标准。)。此后每次接任务、领工资都是与上海公司直接联系。2007年合同期满时本人不在国内,没有续签合同,2008年回国休假5个月后又接上海公司通知(与南京合同没续签)外派到香港船运有限公司任职,上船前依照惯例签一份协议,协议第5条规定,甲方(本人)外派期间,不幸发生意外,造成人身伤、病、亡等意外事故,甲方同意按乙方(上海公司)与 船东签订的保险条款有关规定处理(协议就此一条有关员工受伤害的规定,上海公司与香港签订的保险条例我无从知晓)。就在这次外派期间发生了工伤。工伤发生时间为2008年12月,船长向公司通报(先通报给香港公司再通报上海公司)了整个海难的过程及人员伤、亡情况。2009年4月回国,上海公司积极安排治疗,表示所有赔偿到医治结束后谈(当时不知道要向劳动部门报工伤认定申请,也不知道问公司有没有为本人在劳动部门报工伤)。于是安公司安排,在指定的医院先后医治5次,医生:“耳朵属于化学品灼伤,有持续化脓的症状,耳膜已经不可能再长出来”。然后每次都开点消炎药水回来自己滴。最后一次医治时间为2010年3月,自这次医治以后就没去上海公司规定的医院去就诊,(原因是耳朵已经治不好了(当时有点消极心态)还要每次从安徽坐长途汽车去上海后,到医院排队几个小时开点药水就又要做长途车回来,太麻烦。)以后的每次消炎药水都是我自己到当地药房自行购买(药水不贵,没准备报销,就没开票。)直至今年病情基本稳定,留下残疾,便向上海公司提出要做残疾等级鉴定,上海公司推脱说:“最后一次在规定医院就诊时间至今相隔太长,从保险角度上讲已经没办法做伤残鉴定了,保险部门已经无法做出赔偿。”我提出相关的其他赔偿问题,上海公司说:“把所有相关病历、X光片等原件交给我们,并且写一份自愿放弃治疗的申请,特别注明的是写放弃治疗的时间是2010年的3月,我们再与船东沟通试试能不能讨要点补偿。”我向上海公司索要工伤认定书,自己做残疾等级鉴定,上海公司绕了半天告诉我没有工伤认定书,他们不走社保,直接从保险公司赔偿的。这次彻底晕了,我该怎样讨要赔偿金?给公司寄去所有原件我以后还能用什么证明这次工伤?自己做残疾等级鉴定又没工伤认定书?整个事件让我陷入了困境。跑到劳动部门和法律援助中心去咨询,结果是他们都没遇过这样的事情,整个事件复杂到把他们绕晕了。我应该怎样又合法又能最大程度的讨回自己的各方面补助金?求高人指点迷津,为此感激不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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