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电话:0311—85378335   网站地图
中国工伤赔偿法律网

关于停发工伤职工工资的处理办法

时间:2012-8-29 11:30:00      会员:车璐   提问时间:2012-8-29 11:30:00
咨询内容:《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条例第26条规定,停工留薪期根据医疗终结期确定,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最长不超过24个月。规定中的24个月是否指工伤认定之日起开始计算24个月。公司职工2009年9月发生工伤事故,公司从关爱员工出发一直照常向其发放工资并让他在家修养,但该职工蛮不讲理,还时不时向公司提出一些过分的要求,并且经单位多次劝解不肯去做伤残鉴定。现在公司想按照条例规定不再发放工资给他,应按照怎样的程序和法律依据停发他的工资。
管理员0的回答:《工伤保险条例》第42条规定:工伤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二)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
关于我们 - 免责声明 - 联系我们 - 全站搜索 - 友情链接 - 网站地图
无觅相关文章插件,快速提升流量
版权所有 © 工伤赔偿法律网
解析工伤保险条例及认定办法,精研工伤鉴定、职业病、工伤赔偿标准,让工伤不再是职工的悲剧!
Copyright © 2009-2012 www.ft22.com  冀ICP备06033745号
技术支持:众旺互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