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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能否讨回因工伤残抚恤金差额部份
时间:2012-8-28 12:36:00
会员:
郭先蓉 提问时间:2012-8-28 12:36:00
咨询内容:依法能否讨回因工伤残抚恤金差额部份,尊敬的律师,您好;今因一事上访多年,县政府及部门回答难以说服,我曾经提起诉讼,法院不予受理,称:企业改制等。故寻求法律咨询,依法依规依政策我该怎么办。本人1971年3月参加工作,同年7月15日因工负伤,右大腿高位截肢,左大腿大面积肌肉重度损伤。1985年8月7日经石棉县人民医院参照《革命伤残军人优抚条例》评定为伤残二等甲级,1994年11月10经石棉县人民医院根据《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评定为肆级伤残,我的工伤抚恤金按省林业厅川林计【88】54号文件规定(林业系统职工发给因工伤残抚恤费的政策依据)经雅安市林业局批准。从1988-2001年依据民政局优抚逐年提高的标准在本人原工作单位石棉县国营林场发放了14年,1992年5月退休。2001年企业改制解体后,仅对护理费、工伤医疗费先后于02年、04年作了一次性给付,而对伤残抚恤金、护理费的补发、安装假肢、残断保护材料费未作任何处理答复。以致多次上访。2005年6月17日由石棉县体改办牵头,社保局、国资局、林业局以及我本人参加,就遗留问题(伤残抚恤金、护理费的补发、安装假肢、残断保护材料费)进行了协商,由已经解体的国营林场和指定的代表人与我并签订了协议,同时进行了公证,之后也给付了上述费用。然而,就在同年6月下旬我在石棉民政局大门公示牌上看见的抚恤标准与我公证书中的标准大不一样,为此即向当时参与的相关部门上访信访反映要求按2005年6月3日雅市民发【2005】109号文件转民发【2005】52号文件规定的抚恤金标准执行未果,以致这么多年未得到解决。
其最根本的焦点是:我与石棉县国营林场签订的《工伤伤残待遇遗留问题一次性处理协议》载明了按现行有关抚恤金政策标准执行,签订《协议》的时间是2005年6月17日,而雅安市民政局(雅市民发【2005】109号)文件转民发【2005】52号文件出台的时间是2005年6月3日。但协议书中却没有适用新文件规定的抚恤金标准,而是用的 (2003年)旧的政策标准,这显然损害了我应享有的政策性利益,也是有失公正的。由此产生了上访“拉锯战”。今我提请法律咨询,目的是我上访于法于理符合吗?我现在该怎么做。先予谢谢!咨询人:郭先蓉二O一二年八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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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最根本的焦点是:我与石棉县国营林场签订的《工伤伤残待遇遗留问题一次性处理协议》载明了按现行有关抚恤金政策标准执行,签订《协议》的时间是2005年6月17日,而雅安市民政局(雅市民发【2005】109号)文件转民发【2005】52号文件出台的时间是2005年6月3日。但协议书中却没有适用新文件规定的抚恤金标准,而是用的 (2003年)旧的政策标准,这显然损害了我应享有的政策性利益,也是有失公正的。由此产生了上访“拉锯战”。今我提请法律咨询,目的是我上访于法于理符合吗?我现在该怎么做。先予谢谢!咨询人:郭先蓉二O一二年八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