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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诉工伤赔偿,法院不立案,现在怎么办?

时间:2012-8-18 10:54:00      会员:陆体创   提问时间:2012-8-18 10:54:00
咨询内容:07年1月14日的一起事故让我生不如死。我是单位专职司机,14日下午经领导同意出车。返回途中因突发四肌无力无法驾驭车辆而致单方交通事故。我本人在事故中致残(经鉴定为交通事故二级伤残)现因无钱,不能住院继续治疗只能在家康复治疗。十多万元治疗费无法解决,因是交通事故医保不能报销,单位领导以在研究中为借口,一直没有报销治疗费。我家属下岗在家护理我没有收入,孩子还在上学,十多万元治疗费对于月薪只有1200元的我来说就是天文数字,都是亲朋好友借款,如此巨大债务压垮了我。到2011年4月领导回答我说:“你不是工伤不能报治疗费用。”而此时此刻我已错过工伤认定时效1年,无法以行政程序得到工伤赔偿,唯其走法律程序取得工伤赔偿。经劳动仲裁委员会,不予仲裁后,2011年11月民事诉讼到滨海县人民法院,时至今日也未能够立案。其间多次询问立案庭回答如下:要诉前调解;要二次调解;要会办;在研究中;不能立案(理由:1、单位不认同我的诉求2、未向法院提起人生损害赔偿3、没有证据证明是单位恶意错过工伤认定时效);没有工伤认定;要我拿回诉状只要口头告知不能立案就行,要求给不能立案书面材料后说报领导研究至今无果。8月16日上午找分管立案的副院长回答:“不能立案,也不给不能立案的书面材料。”我的依据是:2011年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 第48条:职工遭受工伤事故后非因自身原因未进行工伤认定,赔偿权利人请求侵权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应予受理。《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在当前宏观经济形势下妥善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指导意见》中规定:妥善处理未经工伤认定的工伤保险赔偿纠纷。因用人单位的原因导致劳动者超过工伤认定申请时效无法认定工伤的,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用人单位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能够认定劳动者符合工伤构成要件的,应当判令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给予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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