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伤残鉴定为矽肺一期七级旧病复发的工资待遇
时间:2012-6-19 20:19:00
会员:
王建绪 提问时间:2012-6-19 20:19:00
咨询内容:1.本人已于2012年6月份获得工伤-伤残鉴定矽肺病一期7级认定书,工伤事故发生日期为本年2月。认定书已由公司报批,工伤保险审核机构通过,本人已获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支付单。但支付金额与实际应支付金额有较大差异。按工伤赔偿补助条例规定应为工伤前13个月(即2011年1月-2012年1月)的本人实际工资,但批下来的补助金却是本人13个月的2010年的缴费工资的平均工资。(注:本人2011年的工资比2010年的工资收入涨幅30%)经本人与大连社会劳动保障局核查,大连市金保工程信息管理系统里显示的却是2011年1月-2012年1月的工资,但此工资不是本人此期间的实际工资,而是2010年的缴费工资。社保公司认为因为公司报错工资,所以系统里显示的就是公司报上去的工资,责任在公司未按实际工资报系统,差额应有公司赔偿。但公司说是因为每年7月后才报工资,今年的实际缴费工资还并未报到社保,社保无权按2010年的工资改为2011年的工资提前录入系统,所以责任在保险公司,拒绝赔偿差额。请问如果公司还未报社保,系统里为何显示的是2011年1月-2012年2月的工资? 最终责任是公司还是保险公司?如何我才可以拿到本人的2011年度的13个月实际工资,差额到底由谁支付本人?2.本人获得工伤伤残鉴定后,现还需住院继续治疗,是否属于旧病复发期?此期间的工资待遇应该是怎样的?公司是否还应按本人的全额工资约2800元/月支付本人,还是按照公司所言按病假工资约500元/月支付本人?按工伤保险条例33条提到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此“工伤医疗待遇”是否指还可继续享受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此问题参考依据如下):根据2011年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八条 工伤职工工伤复发,确认需要治疗的,享受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和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工伤待遇。第三十三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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