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寻求帮助解答  交通局这样判定还可能不可

时间:2012-6-2 8:05:00      会员:鄢邯郸   提问时间:2012-6-2 8:05:00
咨询内容:道路交通事故证明   
交通事故时间:2012年3月13日00时03分许  天气:晴    交通事故地点:樟树市盐化大道宏宇能源厂物流门往店下方向600M处左右  (当事方基本情况:1、鄢建斌,男.40岁,“E"型驾证.身份证号码3622231.....15地址;樟树市阁山镇让山分场宿舍3号,驾驶赣C9A654二轮摩托车,车主:鄢建斌,实载:1人。 2、刘**,男,51岁,身份证号:362223196.....13,地址:樟树市......,骑自行车。 3、刘、、,女,24岁,身份证号:3622.....27,地址:樟树市......,骑自行车。)
调查交通事故得到的事实:按规定发生交通事故后,应当保护事故现场,完好的交通事故现场是事后正确处理交通事故、准确认定当事人法律责任的关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0条第1款规定:"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乘车人,过往车辆驾驶人,过往行人应当予以协助"。此事故后报案,要求调查,经调查,因无交通事故现场,一些物证痕迹,破坏或灭失,当事人各方陈述事故经过不一致,且无且击证人。
  综上所述,此事故调查无法查清交通事故成因,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条:“道路交通事故成因无法查清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载明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当事人情况及调查得到的事实,分别送达当事人。"
   经侦察:2012年3月13日00时03分许,樟树市宏宇能源公司职工鄢建斌驾驶赣C9A654二轮摩托车,下班从宏宇能源厂物流门口左转弯沿盐化大道往店下方向行驶600M左右,与前方同厂下班父女俩各骑自行车的刘**和刘、、生相撞,当场造成鄢昏迷不醒,刘**、刘、、不同程度受伤,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稍后,同厂下班的杨**路过。认识伤者鄢建斌,随即用手机向车间领导汇报,刘**骑自行车向厂门口值班保安报案反映,00时38分120接到187.....100手机报警,120到达后将三人送往樟树市人民医院救治。在场人员将现场摩托车、自行车推进厂里,但没有人报交通事故警122。 
(医院诊断:1:高位脊髓损伤。
2:寰枢椎脱位。
3:劲6/7创伤性失稳。
4:脑震荡。
管理员0的回答:如果你认为不合理、不合法,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个人观点认为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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