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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4年比照工伤死亡的赔偿问题
时间:2012-4-24 19:02:00
会员:
刘一 提问时间:2012-4-24 19:02:00
咨询内容:您好!我姐夫1994年出差途中遭遇交通事故身亡。事后,对方肇事司机给予了一定经济赔偿,单位对其认定为比照工伤,并对我姐夫的父母和我外甥每月支付65元的赡养费。请问:1、单位只负责了丧葬处理,并没有给付丧葬费和一次性补助,这样合理吗?现在是否还可以通过法律途径争取权利?2、我姐姐有工作,是不是单位不需要支付赡养费?
管理员0的回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第二十二条:工人职员因工死亡时或因工残废退职后死亡时,根据劳动保险 条例第十四条甲款的规定,由企业行政方面或资方发给本企业的平均工资3个月作为丧葬费,并按下列规定,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每月付给供养直系亲属抚恤费:其供养直系亲属1人者,为死者本人工资25%;2人者,为死者本人工资40%;3人或3人以上者,为死者本人工资50%。此项抚恤费付至受供养者失去受供养的条件时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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