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电话:0311—85378335   网站地图
中国工伤赔偿法律网

请问工伤条例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详细文

时间:2012-4-16 14:47:00      会员:程日房   提问时间:2012-4-16 14:47:00
咨询内容:我是江西龙南县因在我县华隆玩具龙南有限公司员工因工伤十四第二款工伤条例不了解所以向你们请教
管理员0的回答:职工为完成工作,在工作时间前后,有时需要做一些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这段时间虽然不是职工的工作时间,但是,在这段时间内从事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是与工作有直接关系的,因此,这种情形也应认定为工伤。“预备性工作”是指在工作前的一段合理时间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准备工作,如运输、备料、准备工具等。比如,某职工在开始工作前来到单位,按照惯例对其工作时使用的机器进行调试,该职工调试机器的行为,就属于预备性工作;该职工在调试机器过程中不慎将手指搅断,其所受到的伤害就应认定为工伤。“收尾性工作”是指在工作后的一段合理时间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收尾工作,如清理、安全贮存、收拾工具和衣物等。比如,工作结束后;某职工将工作时使用的工具收进仓库,该职工收拾工具的行为就属于收尾性工作.该职工收拾工具的过程中不慎被工具砸伤,其受到的伤害就应认定为工伤。
关于我们 - 免责声明 - 联系我们 - 全站搜索 - 友情链接 - 网站地图
无觅相关文章插件,快速提升流量
版权所有 © 工伤赔偿法律网
解析工伤保险条例及认定办法,精研工伤鉴定、职业病、工伤赔偿标准,让工伤不再是职工的悲剧!
Copyright © 2009-2012 www.ft22.com  冀ICP备06033745号
技术支持:众旺互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