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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工伤条例》不适合我们吗??
时间:2012-2-14 12:03:00
会员:
阿勒哈.哈 提问时间:2012-2-14 12:03:00
咨询内容:我妻子是一名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新疆),1997年8月因工伤残,2002年10月有关部门鉴定为工伤、病残等级为三等甲级,同时工伤病退了。后因病情越来越严重,所以2009年9月再次鉴定因公伤残等级为二级。现在单位给我妻子的伤残待遇是:1.出去看病的时候的待遇:(1)医疗费报销(2)交通费报销 (3)给住院时间的午餐费(每天10元)(4)给住院时间的陪护人员(一个人)交通补助(每天10元)和伙食补助(每天15元)。2.现在平时给我妻子的待遇没有。我看有些材料以后知道:我妻子应该接受每月的护理费和每月的伤残保健金(抚恤金)。后多次找过单位,单位说我妻子是2004年以前工伤的,2004年以后的《工伤条例》不适用于我,要我找2004年1月的《工伤保险条列》,请问我妻子的这种工伤是否使用新的《工伤条例》??我们应该怎么维护我的合法权益??谢谢您!
管理员0的回答:
《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不适用事业单位的规定,现在须看你的妻子是否公务员才能确定是否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若不是公务人员,你的妻子现在应当享受现行工伤保险法律法规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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